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敦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敦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敦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4520 號函核准 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 月6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