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木文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
字第1146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續字第130號,移送併辦案號:10
4年度偵字第20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木文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臺灣○○○○(下稱○○○○)第 八屆董監事共14人,董事11人,監事3人(捐助章程第6條) ,董事為:陳江山(董事長,現已死亡)、鄭錦全(副董事 長)、莊炯垣、鄭智元、徐國潤(3人為常務董事)、江元 和、王川楠、蔡木文及薛魏南輝、蔡寬裕、黃范秀清(3人 於案發時缺席)。監事為:王許瑞玉(案發時已死亡)、卓 永崇、郭艷花。由於○○○○信徒逐年因年老過世致人數減 少,是以民國102年3月13日第八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 ,討論議案(四)增補信徒乙案後,表決通過即決議:信徒人 數由現有75人增補15人增至90人,流程:董監事→推薦→初 審→遴選之,初審遴選日期為3月22日上午10時。另授權常 務董事為信徒初審工作。而該13日聯席會議蔡木文有出席, 而於進行表決此議案時,蔡木文與薛魏南輝、黃范秀清離席 ,惟秘書陳淑鈴於會後有將會議記錄交蔡木文簽收。至於10 2年3月20日信徒增補資格初審會議,常務董事決議:董監事 推薦信徒候選人33人初審全數通過,因超過15人,採投票方 式選出增補之15人。
二、蔡木文與董事薛魏南輝、蔡寬裕、黃范秀清(4人對增補信 徒方式之立場相同)事前分別推薦吳志祥、許溟洲、姜滄源 、郭和元擔任信徒,蔡木文遂邀同吳志祥、許溟洲、林沿潮 (3人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姜滄源、郭和元到場,於102 年3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號0樓 ,參加○○○○第八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臨時聯席會議時, 因會議主席即董事長陳江山表示要依照102年3月20日信徒資 格初審會議決議,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新增之信徒人選
,蔡木文認為應以「一位董事推薦一位信徒」之方式決定新 增之信徒人選,幾經溝通,主席陳江山乃發言表示「蔡董剛 剛講的,贊成的人,表決一下」,蔡木文深恐上開投票表決 方式會使其小派推薦之人全部落空,小派勢力愈來愈小,○ ○○○將被其他人全部掌控,且其等推薦之吳志祥等人若無 法全部被票選為信徒,面子亦將盡失,乃竟基於妨害他人行 使權利之犯意,以強勢且嚴厲之語氣對參加會議之○○○○ 董事、監察人即陳江山、鄭錦全、莊炯垣、鄭智元、徐國潤 、江元和、王川楠、卓永崇、郭艷花等人恫嚇稱:「不可以 這樣,不可以這樣,不行不行,還要在哪邊舉手。」「我跟 你說,舉手的方式都已經講好了,不一定到這裡沒人敢舉手 ,我說給你聽,舉手出去就會有事情啦,我在這說給你聽, 說不定我現在話說完出去就被揍了,來看是不是真的,在座 大家一起出去,說誰是壞人,大家都會說我是壞人,我說話 都是公平公正的,今天要選信徒可以,一個推薦一個,但是 不能用多數決的方式,你們人比較多,若投票,那我永遠都 不用選了」(11:15:08、11:15:20)、「用舉手的,誰 敢舉手?」(11:16:31)、「不用表決,就用傳統的方式 就好。傳統的方式沒有誰佔到便宜,我們這邊只有三、四個 ,你們有十幾個,再怎麼說也是你們贏。你們是在怕什麼咧 ?暫時按下按下。若用投票的也不用投了。全部都是你們的 人」(11:16:36)、「在座的人也是這樣,誰人敢舉手, 舉手就會有事了,是不是這樣,你說舉手誰敢舉手,一舉手 之後可能手就斷了,大人有沒有辦法保護自己,出去怎麼死 的都不知道,我說實在話對不對,說不定我說完等一下我也 有事」(11:18:06)等語,而施以脅迫,使參加會議之其 他○○○○董事、監察人因此心生畏懼,而不敢以投票方式 進行該會議提案之表決。嗣董事江元和見狀遂提議維持現狀 ,副董事長鄭錦全見情況紊亂,也改提議以蔡木文所提方式 決定新增信徒人選,且改天再選,常務董事鄭智元亦提議下 次董事會再行討論,仍遭蔡木文發言阻止,並稱:「沒有! 沒有下次要討論的,今天看要!還是不要!這樣而已」(11 :32:30)、「今天怎麼用,就是不能用多數決,要不然就 OUT啦」(11:38:04)等語,強力阻止就該議案進行表決 ,而以此方式妨害在場之董、監事行使投票表決之權利。陳 江山不得已乃裁示依照副董事長鄭錦全提議方式辦理(即蔡 木文所提議之方案),並請大家鼓掌後(4人鼓掌、5人無鼓 掌、1人離席),即行散會(11:46:55),致當日終未以 「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新增之信徒人選。
三、案經陳江山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鄭錦全訴由同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書證 )及非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 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09、219頁),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蔡木文固不否認於前揭時、地,伊因認新增信徒人 選應以「一位董事推薦一位信徒」之方式決定,而口出上開 言論,惟矢口否認涉有強制犯行,辯稱:103年3月20日常務 董事會議決議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新增之信徒人選,違 反○○○○之前產生信徒之慣例,且該次會議決議並未依○ ○○○捐助章程之規定提交董事會追認,被告才會於103年3 月23日董監事聯席會議中表達告知推選信徒方式不能違反慣 例,並據理力爭,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行使投票表決權利之 犯意,客觀上亦非強暴脅迫強制他人不能行使權利;又伊上 開言論並非出於強制犯意,只是在說如果沒有按照他們意思 舉手,伊自己也會出事情,因101年間徐國潤曾叫人修理伊 ,伊並有向民權派出所報案云云,於原審並提出證人薛魏南 輝、黃范秀清、蔡寬裕為證。經查:
(一)上揭○○○○第八屆董監事人員、102年3月13日第八屆第四 次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102年3月20日信徒增補資格初審 會議記錄,有捐助章程、會議記錄附卷可稽(詳調查卷第27 -46頁)。而被告係○○○○第八屆董事,於102年3月22日 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號0樓,參加○○ ○○第八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臨時聯席會議時,曾在會議中 發表上開言論乙節,業據被告坦認不諱,並據證人即○○○ ○董監事陳江山、鄭錦全、莊炯垣、鄭智元、徐國潤、江元 和、王川楠、卓永崇、郭艷花、證人即台南市中西區公所民 政課課員程軾欽、證人即○○○○秘書陳淑鈴於調查及偵查 中證述在卷。復有上開會議錄影光碟、錄影逐字紀錄稿、翻 拍照片在卷可憑(調查卷第48-50頁、第51-78頁)。該次會 議自同日上午11時許開始之會議發言內容及情形,並經原審 當庭勘驗屬實(原審卷二第107頁背面-117頁,詳附件)。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證人陳江山、鄭錦全、莊炯垣、鄭智元、徐國潤、江元和、 王川楠、卓永崇、郭艷花均為董、監事,渠等於上開時、地 ,均因被告以上開言詞強勢恫嚇阻止,因此【心生畏懼】, 而不敢就議案進行投票表決,會議被迫未能按既定會議程序 進行等情,業據渠等於調查及偵查中證述綦詳(偵續卷第38 頁背面-44頁),並據證人徐國潤、鄭錦全於原審審理中證 述無訛(原審卷一第177-178頁、第201-202頁)。堪認被告 以上開言詞強勢恫嚇阻止上述出席董、監事進行議案之投票 表決,確屬【脅迫】之手段甚明。
(三)按「本法人各種會議除另有規定外非由應出席者過半數出席 ,不得開會,各種提案之表決,非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不得 決議,可否同票時取決於主席,但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須經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造詳明之使用計劃書報 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捐助章程第22條定 有明文(調查卷第33頁)。查,被告雖辯稱103年3月20日常 務董事會議決議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新增之信徒人選, 有違○○○○之前產生信徒之慣例,於原審並提出證人薛魏 南輝、黃范秀清、蔡寬裕之證詞為證。惟縱被告認為103年3 月20日常務董事會議之決議有違○○○○慣例,而有疑義, 然於103年3月22日第八屆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臨時聯席會議中 ,經被告提出上開質疑後,主席即董事長陳江山即業已當場 裁示就決定新增信徒人選方式之2個提案(即「投票表決」 方式、「一位董事推薦一位信徒」方式)進行表決。斯時, 被告理應遵循上開捐助章程第22條之規定,就該提案之表決 ,以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決議方式進行。惟被告竟語帶威脅 ,發表上開言論,強勢恫嚇阻止出席董、監事陳江山等人以 表決方式決議新增信徒人選採行之方式,佐以被告在該次會 議中迭稱:「不用表決,就用傳統的方式就好」、「今天怎 麼用,就是不能用多數決」等語,最終會議亦係依被告提議 方案即「一位董事推薦一位信徒」進行鼓掌後散會,益證被 告所為已妨害出席董、監事行使投票表決之權利,至為灼然 。
(四)至被告於原審另辯以:伊只是在說如果沒有按照他們意思舉 手,伊自己也會出事情,因101年間徐國潤曾叫人修理伊, 伊並有向民權派出所報案云云。於本院辯以:因為被告之前 有被恐嚇過,所以才講誰敢舉手,可能出去就被打斷手了這 句話。惟被告在會議主席裁示進行表決時,對在場之董、監 事發表上開言論,致出席董監事均因此心生畏懼,而不敢以 投票方式進行會議提案之表決之情,業據證人即出席董、監 事陳江山等人證述在卷,有如前述。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民權派出所於100年至102年間,未曾受理民眾蔡木文 報案或備案遭人恐嚇之情事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103年8月11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30418072號函在卷可 稽(偵續卷第76頁)。而被告於本院聲請傳喚之證人即現職 海安派出所所長徐銘顁(102年以前在民權派出所擔任副所 長)到庭證稱:我記得有一天我在分局開會,有員警通知我 派出所有案子,當時分局長要我回去協調處理,我開會開一 半回到民權派出所,是蔡木文跟徐國潤好像在天壇有口角, 要互相提告。當時案件不是我處理,詳細要互告的內容我不 清楚,因為他們是口頭說要互告,當時員警有拿言詞告訴書 給他們書寫,2人都是地方人士,很多人關心這案子,所內 好像還有3、5位,所外也有人,他們自己在協調,協調到後 來,沒有提告,所以沒有任何報案或備案紀錄,所內就沒有 記載。案子本身發生的時間、地點,我們沒有到場處理,他 們二人是事後到派出所的,我們也不曉得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所以根本無法做任何記載等語。足見被告所辯於101年間 徐國潤曾叫人修理伊,伊並有向民權派出所報案云云,核與 證人徐銘顁所證2人在天壇發生口角,要互相提告,後來他 們自己協調結果,就沒有提告,故派出所內就沒有任何報案 或備案紀錄等情不符。何況依被告之意,徐國潤這方屬較大 派,則若以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議案,依常情徐國潤這派必勝 ,且屬被告這派之董事薛魏南輝、蔡寬裕、黃范秀清均缺席 ,而其他人(屬徐國潤派)依常情自不會舉手贊成被告之提 案,則焉有恐懼舉手後會被徐國潤派人斷手之事?被告所言 顯有矛盾。準此,被告上開所言:「用舉手的,誰敢舉手? 」、「在座的人也是這樣,誰人敢舉手,舉手就會有事了, 是不是這樣,你說舉手誰敢舉手,一舉手之後可能手就斷了 」顯寓含恐嚇他人之意,彰彰明甚;至於被告所稱「說不定 我現在話說完出去就被揍了」、「說不定我說完等一下我也 有事」等語,無非係故以哀兵之姿掩飾其恫嚇他人之意,不 言可喻。是被告上開所辯,核係卸責之詞,洵無足採。(五)被告犯案動機:
㈠由被告上開所言「今天要選信徒可以,一個推薦一個,但是 不能用多數決的方式,你們人比較多,若投票,那我永遠都 不用選了」云云,可知被告強力主張用「推薦」方式增補信 徒,堅決反對以「投票表決」方式增補信徒,其動機為何? 是否如證人徐國潤於偵查、本院所證稱及告訴代理人於本院 所陳稱:蔡木文希望由每一位董監事推薦一位信徒,不論背 景,不需要經過董監事審查及投票,直接成為信徒,但此舉 有違章程規定,故有人不贊成等語(偵續卷第41頁背面、本
院卷第226、148、248頁),抑被告於本院所供稱:信徒都 是其他董監事的子女,我所推薦的都是我不認識的人,我是 擔心廟宇被其他人控制,所以我才會堅持不可以這樣。章程 沒有規定信徒的人數,每屆都可以增補信徒進來,信徒沒有 任期,是永久的,所以這次推薦自己子女,下一屆再推薦其 他親友進來,所以我才認為這樣不好等語(本院卷第149頁 )?惟若果如被告所言廟內董監事有大小派之分,徐國潤這 方屬較大派,則如以「投票表決」方式增補信徒,徐派若事 先溝通協調運作成功,自有可能「整碗捧去」,此是否才是 被告所擔憂,【深恐其小派勢力愈來愈小】,誠如其所言「 要把董事推薦的人封殺掉,都是我們這邊的人,不用腦袋想 ,用膝蓋想,後面整個就會不見,就剩xxx做而已!這大家 心裡有數!」(11:25:57),惟其尚不至有包藏「掌控天 壇廟產」之心,蓋誠如其上開所言「不用表決,就用傳統的 方式就好。傳統的方式沒有誰佔到便宜,我們這邊只有三、 四個,你們有十幾個,【再怎麼說也是你們贏】。你們是在 怕什麼咧?暫時按下按下。若用投票的也不用投了。全部都 是你們的人。」顯有自知之明。
㈡其次,由上開被告上開所言「要把董事推薦的人封殺掉,都 是我們這邊的人」及後來所言「董事長跟副董要拿出魄力啦 !【以和為貴大家都有面子!】」(11:28:14),暨附件 姜滄源之發言(有【】之標示者),可知被告深怕其這方小 派推薦之信徒被以「投票表決」方式封殺掉,全部槓龜,【 面子盡失】,致傷和氣。這亦應係被告之犯罪動機之一,至 為灼然。
(六)被告犯罪所生損害:
被告上開所為,固然【一時】使當日終未以「投票表決」方 式決定新增之信徒人選。惟告訴代理人於原審及本院陳稱: 「(本案在102年3月22日雖然沒有選出15名信徒代表,後來 到底有沒有再另行開會選出信徒代表?)都沒有,因為後來 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來文就該日會議記錄未准予備查,並表 示○○○○章程沒有明訂信徒人數,建議○○○○在章程應 明定信徒人數後,再來做信徒增補的事情。但當時第八屆董 監事還是可以運作,就以現有信徒人數去選舉第九屆董監事 。而在第九屆董監事就有做章程修改,明定信徒人數99人, 並送臺南地院核准後送臺南市政府備查。」(原審卷二第82 頁、本院卷第249頁),足見被告於本案所犯,並未使○○ ○○當時第八屆董監事職權之行使陷於癱瘓,致財團法人之 ○○○○在業務上之運作動彈不得,故被告犯罪所生損害應 尚非鉅大。
(七)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其強制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八)至於辯護人一再主張之爭點:㈠當天會議主席即董事長陳江 山,欲以102年3月20日信徒資格初審會議決議,以「投票表 決」方式決定新增之信徒人選,該決議是否符合○○○○捐 助章程規定?該決議是否合法?(該決議因為沒有經過董事 會的追認)㈡被告於102年3月22日開會當天,希望以董監事 各推舉一名信徒方式,增補信徒,此方式是否為○○○○之 慣例?等,本院認事證已明,無庸再論述,併此敘明。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又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04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 本案有同一案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 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強制犯行,事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刑法第57條第1、9款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 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 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 損害。」而原審疏未於事實欄記載及於理由欄就此詳為審酌 以為科刑之基礎,致量刑過重,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 仍執陳詞否認犯行,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 ,自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 第八屆董事,理應尊重議事規則及○○○○捐助章程之規定 ,以合法程序參與會議之討論,竟強勢恫嚇阻止出席董、監 事進行表決,要求會議接受其提案,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所為助長社會暴戾風氣,實不可取,惟尚無礙往後該第八屆 董監事之運作,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兼衡其犯罪動機(深恐 其小派勢力愈來愈小及恐面子盡失)、目的、手段,暨其素 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 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被告於本院仍執陳詞否認犯行,雖經本院曉諭後表達願和解 之意(本院卷第148頁),惟告訴代理人表示告訴人這方雖 無請求金錢賠償之意(本院卷第113頁),但亦無和解意願 (本院卷第149頁),故本院認被告雖無前科記錄,仍不宜 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啟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勘驗結果:
11:00:05公所程軾欽:
各位董事不好意思我跟你們報告一下,我越權講那些話,不 過,我們就是說,那一天他們開會的決議說這次的方式是要 用選的,我們直接跳過這個過程,來決定說,那個選的方式 好不好?就是說一人選15票那種,因為都還沒有報告,所以 我們現在要選信徒的人數,來決定用什麼方式,是要用你們 剛剛說的無記名方式來選?還是用一個董事推薦一個的方式 ?我們來徵詢一下各位董事的意見,我們決定要一下要用哪 個方式來選這15個信徒,這樣好嗎?
11:01:11林沿潮:
你等一下,我跟你說啦!過去他們在選董監事時是一個董監 事推薦一個信徒啦!既然你董監事要用選的那你要去問信徒 大會啊!你沒有信徒大會是怎樣?這裡三兩個人就可以解決 ?
公所程軾欽:
第21條的章程規定說的,信徒是要由董事會審查通過,始可 登記為信徒。所以現在我們按照這個章程規定是這樣做。我 只看這兩點,要當信徒,第一要對我們廟裡修建有貢獻的。 第二就是說……
林沿潮:
好阿,那你就資料傳下來看哪一個說的。
11:02:00蔡木文董事:
我再跟你報告一件事!這會議在說而已不是在互罵喔,我跟
你說喔,上一次信徒大會,我們的董事會就是信徒大會裡面 最大的,信徒大會那一天的決議你有看嗎?你沒有嘛!你只 有看章程而已嘛!
公所程軾欽:
有,大會我都有看,我還要送市政府簽章!
蔡木文董事:
有條例啊!如果要做信徒就要一百萬啊!
公所程軾欽:
這裡沒有寫。
蔡木文董事:
沒有寫就是秘書失誤……沒有財物要做信徒?
11:02:55公所程軾欽:
捐助章程有經過我們民政局備查過的。
11:02:57蔡木文董事:
我跟你說上次就是這樣,那你怎麼不說上次都是一個人介紹 一個?
11:03:04公所程軾欽:
我們現在就是說,之前那天20號,是建議要用無記名的方式 來選這15位信徒,我們現在就是說……但有董事說不要,我 建議說,因為這樣開下去今天開會沒辦法完成,我明天就會 被xx局盯,說我沒交出去。為了要讓會議繼續去,我們開始 討論要如何請董事們以何方式讓這15位信徒產生出來?11:03:32許溟洲:
要公平、公正、不公平、不公正啦!!
11:03:36公所程軾欽:
我知道要公平,所以現在由董事會來決定這個選舉的方式, 好嗎?不然我沒辦法走。
11:03:41林沿潮:
你做一個官員!你就惦惦一點就好!!
許溟洲:
(站起來往前走,比手畫腳)那你就安靜一點!讓這些董事 們說!!董事們開會沒你的事啦!!沒你的事你就坐著啦! (大聲吼)(此時吳志祥從座位起身拉許溟洲之左手,並以 雙手將許溟洲輕推回座位)。
法官諭知暫停勘驗。
法官問
是否可請告訴代理人將現在光碟畫面上的人員姓名、位置繪 製並標明於空白紙上?
告訴代理人答
可以。
法官諭知請告訴代理人於空白紙上繪製並標明會議座位表,並附卷。
法官問
對於告訴代理人所繪製及標示之會議座位表,有何意見?( 提示)
辯護人答
無意見。
法官諭知繼續勘驗。
公所程軾欽:
所以我說我越權阿!我很不好意思,我也不想要這樣。11:03:55程軾欽:
我跟我們課長說,我要辭退資料工作,因為這樣對於你們這 種情形會變成我輔導不利,回去還要寫報告,調離資料業務 。
11:04:03蔡木文董事:
不是啦!因為這個多數決的觀念我知道!阿現在提名20個,全 部2個人,下次就不用再選了!但是這個會一點主張都沒有 !
11:04:14公所程軾欽:
拜託董事,我今天希望把這會趕快開完,所以你對於無記名 方式的投票,你有沒有意見?
11:04:19蔡木文董事:
但是這個會對我來說完全一點xx都沒有。就一個董事提名一 個!
11:04:26公所程軾欽:
現在你對投票有意見,麻煩董事!看現在這15個信徒是要甚 麼方式選出來,這樣好不好?
11:04:38蔡木文董事:
一個董事提名一個,包括各位攏總提名一個。
11:04:46公所程軾欽:
報告董事!看甚麼方式就提出來讓董事長來裁示!我現在已經 越權很多了。
11:04:56蔡木文董事:
董事長不是提示不提示啦,他如果能公平做就好!20號那一 天就不會……
11:05:01公所程軾欽:
報告董事,我們有一個董事會,要尊重!
11:05:06許溟洲:
尊重是我們的事啦!!你在董事會是有做到什麼啊?11:05:08公所程軾欽:
我會請調出這資料業務,我沒關係,因為我是為寺廟服務的 。
11:05:20蔡木文董事:
如果是用多數決的方式,那下次我不用選了!因為那15個通 通他們的啦!!
11:05:25公所程軾欽:
因為你表達的意見你們董事長有聽到,你對於無記名投票有 不滿意的地方是嗎?這樣我對於董事長與董監事感到很抱歉 。
11:05:36蔡木文董事:
你該講得還是要講啦!我是在說這樣不公平啦!你有聽到我 說就像上次那樣嗎?你都沒講嘛!一直說無記名投票!!多 數投票!你就說這樣而已!
11:05:54公所程軾欽:
那天開會你有不同見解,不然提出讓全部的董事一起討論, 用什麼方式達到大家覺得公平公開公正又大家都滿意的方式 ,來選舉這15個信徒。現在我就盡量不要說話,照著流程走 ,也麻煩每一個候選人不要再發表意見了,因為這是董事會 ,我們要尊重。
11:06:40吳志祥:
抱歉,我想要補充一點,我是候選人我是○○○的主委,我 姓吳,我叫吳志祥,我了解蔡董這……既然天公廟是大家的 ,一向每一個董監事都推薦一個,一向優良的傳統都是這樣 ,所有在座這些人,都是董監事推薦進來的,如果按照他們 的方式,這樣就選阿,可能在坐的都沒有坐在這裡了。因為 我們說這個董監事我們要推薦人,我們每一個董監事都是這 樣管的,我們也要為這個人來負責任的,若推薦的人亂來, 誰要負責任?誰都不行,因為天公廟是全台灣省的首廟,是 有名的首廟,這樣下去出去會被笑。我們今天董監事不應該 有私心,因為過去往例每一個董監事推薦一個是為了避免私 心,財產分配,這樣不行,這樣優良傳統不能解除。現在要 多數決,但是在座每一位董監事都是人家推薦董監事推薦進 來的,我是跟各位拜託!我也是候選人,主要天公是眾人拜 的,我也是想要為天公廟付出一點心力。只有跟各位報告一 點,所以說不好意思,有時候別人說什麼……照我們以前優 良的慣例……天公廟一向優良的慣例這麼好的傳統,我們為 什麼要破壞掉?這不可以這樣,因為每一個人要去承擔他提 名的這個人的責任,這以前的實益是這樣。我跟大家說抱歉 ,就到這裡抱歉阿!
公所程軾欽:
我只是輔導單位,好意……
11:08:50蔡木文董事:
吳先生是表達我們過去的傳統,他過去也做了10幾年的董事 了。我們過去的董事就是由董事提名,每人提名一個信徒, 才不會說偏向一邊過去,說這樣不公平,說他那邊10 個, 我這邊2個,就不用選了,以後都他選了。一個管一個就是 為了平衡平均,才不會偏向一邊過去。若用多數決就好像沒 有中間人一樣,不是這樣嗎?,那就不用選了,都已經搞定 了!要給誰過就給誰過,這樣哪有公平?!信徒不比甚麼!信 徒不是要選甚麼!信徒要選得公平公正,注重信徒資格,不 能用多數決來決定要給誰過。包括你,過去徐董也是林董介 紹進來,是不是這樣?也不是多數決,哪一個是多數決的, 你說給我聽聽!在座哪一個有多數決進來的?你現在要拼多 數決這樣就不對了!要改變這傳統的方式你是不是有私心, 先想一下!
11:10:20蔡木文董事:
阿大家介紹一個,每一個董事介紹一個信徒進來,這是很正 常的事情,我們現在有13名董監事,介紹13個,之後我們需 要15個,剩下兩個下回再說。2個看要怎麼處理大家再來做 檢討,這樣才對嘛!!你現在15個全部用不記名投票,全部 都進來,就剩我一個,都不用玩了啊!
11:10:42許溟洲:
我們要當信徒為大家服務,就要靠你們先進的栽培,破壞傳 統的多數決,過去偉大的徐國潤先生,不是信徒,直接進來 當董事,只用文書用說的就進來當董事不是嗎?現在的政策 怎麼變來變去?你們就是要一個推薦一個! 我們就是多數決 ! 傳統就是沒有多數決!因為一個推薦一個他要負責任,若 推薦的那個亂來他要負責任!阿你們可以,因為徐國潤先生 比較偉大(11 :11:19許說) ,林子雄說一下,OK進來,不 是信徒喔,一下子就進來當董事!當初你們為何不說多數決 ?根本就是有瑕疵。
11:11:25蔡木文董事:
我說這樣的話,是因為傳統就是這樣!我們的傳統就是這樣 。
11:11:46公所程軾欽:
你們說的我想董事長都有聽到,我們現在就是說,我們現在 要怎樣做,我們董事做一個討論,選一些方案出來要怎樣決 定做個討論,這樣好嗎?
11:11:58蔡木文董事:
我是想要維持往例,往例就是一個董事介紹一個,他要介紹
他兒子也是有可能。我現在要介紹有力的人士,進來宮廟貢 獻。
11:12:09公所程軾欽:
你說按照傳統的觀念,你們要一個董事介紹一個進來,那是 一個案嘛!但是我們現在要尊重正常開會程序,3/20號那天 我們初審委員會已經超過10個通過說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所 以現在有兩個方式讓我們董事們討論,若有更好的想法,可 以讓我們董事長做一個裁決,我們董事會做一個決議這樣, 內容有改變,方式要跟著改變,這樣甘好?
11:12:44蔡木文董事:
3/20號那天,這張名單才在初審,所有東西的資料都有寫上 ,什麼名字,誰介紹的都有寫,這要有一個程序嘛!由誰推 薦的,出生年月日為何,住在哪裡,拿出來每一個做初審這 樣才對!不是我們拿那一張名單今天用一用勾一勾就ok呀! 那我們就不用勾了啊!
11:13:09公所程軾欽:
我來報告一下,我知道你這個提案就是以推薦方式來當成信 徒的遴選方式。
11:13:17蔡木文董事:
長官我跟你講這個先讓它出來,33個證件都先出來,大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