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6年度,7號
TCHV,106,聲,7,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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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中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 鎮 律師
      張嘉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湯煚明李秀鑾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28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上字第二八九號履行協議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下同)105年度上字第289號履行 協議事件,聲請人為期明暸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105年12 月1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所為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 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 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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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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