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酬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564號
TCHV,105,上易,564,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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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564號                                        
附帶上訴人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王育琦律師
      林輝明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因返還酬金等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9
日10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件附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
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6,4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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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