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陳啟榮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上訴人 陳尚志
陳尚斌
陳尚浦
陳惠玲
陳尚澤
陳國正
陳國漢
陳明得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