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325號
TCHV,105,上,325,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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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即盧欣怡
      簡玉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
被上訴人  劉春李
      吳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林佳怡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香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
之處(本件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載有:「國宅用地第一順位法定
抵押及非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租贈與交換」
之內容,是否可以移轉為共有,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
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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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