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5號上 訴 人 盧國萬 盧國成 盧冠旻 盧歆璇即盧欣怡 簡玉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被上訴人 劉春李 吳劉金鳳 劉瓊玉 劉文慶 劉娟美 劉明綉 劉麗琴 劉嘉玲 劉嘉燕 劉益充 江文基 江永吉 江永安 江永佑 江玉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林佳怡律師複 代理人 林香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本件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載有:「國宅用地第一順位法定抵押及非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出售出租贈與交換」之內容,是否可以移轉為共有,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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