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郭曉文
被 告 蕭秀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另 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所有皮包等物遭被告竊取為由,向被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查,被告涉嫌竊盜案 件(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6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1月17日辯論終結,有審判筆錄附該案足稽,附帶民事訴訟 自應於該日之前提起,惟原告向本院所提附帶民事起訴狀, 係遲至同月20日,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參,本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