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5號
TCHM,106,附民,15,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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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許○煌
      蔡○卿
被   告 許○濱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05年度選上訴字第17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等新台幣(下同)100萬 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下同) 103年10月31日起,在其位於彰化縣○○鄉○○村○○路0段 00號居所兼照相館0、0樓之外牆,懸掛載有「騙得父母的田 地去銀行借錢,欠1000多萬元分文不還,用這種手段良心道 德何在?埔鹽鄉竟然有這種人物,要人家欠父母的錢不要討 ,兄弟每人還有200多萬可分(大筆不和解小筆就分不到錢 )這種人是不是吃人夠夠(軟土深掘),用這種錢去買葡萄 一箱一箱,蕃石榴(那拔仔)一袋一袋送人『吃免驚』這樣 叫做我家有錢嗎?是不是用來(?選)讓人懷疑,得來的錢 分享送給你吃(送人吃惡果)是做善事?人品何在?勸世人 走正軌吧!」之布條,以文字傳播不實之事,使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許○煌蔡○卿2人 之名譽。被告又於103年11月28日(即選舉前1日),將載有 與上開布條相同內容之文字之夾報,大量發送,使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許○煌蔡○卿二 人之名譽。被告另意圖散布於眾,於104年2月18日,以相同 夾報方式,將內容載有「這種騙父母又想吃兄弟的手段,先 得先贏,希望地方有關單位學習柯文哲的辦事精神,還人公 道,也希望鄉民認清這種人的假面具,勿被甜言蜜語而上當 !用這種錢在選舉期間,包買番石榴園一袋一袋、葡萄一箱 一箱買來送人『吃免驚』!最可恥的是對外說他們肚量大放 棄分父母的財產,各界人士?您聽得進去嗎?」、「鄉民代 表好大膽到底是黑道背景或吃人夠夠呢?」、「向父母騙土 地權狀去銀行貸款拒還」、「老公借錢,老婆幕後當藏鏡人 」、「兄弟姊法院分財產,唯一老婆在旁聽席操作」、「借 錢免還、才要和解、吃人夠夠」、「脫產能滿足自己,良心 何在?」等文字,誹謗原告二人。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三、經查,被告所涉犯誹謗等案件,即本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 1734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在本院第12法庭 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刑事案件法官辦案進行簿查 詢畫面可稽,惟原告遲至106年1月12日上午始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 收狀章可稽,自係於法未合,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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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