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8號
TCHM,106,聲,98,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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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處罪刑並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 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 之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2月1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葉 明 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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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