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88號
TCHM,106,聲,88,2017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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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興平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興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金興平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309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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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