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
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柏智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 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05430號函核准 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11日,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李 進 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