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31號
TCHM,106,聲,231,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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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受刑人賴○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林 榮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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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