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6號
TCHM,106,聲,166,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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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昌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
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宏昌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5070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 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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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