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守禮
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233 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9945 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守禮自民國91年起至98年10月止,擔任臺中縣政府地 政局(97年間曾改名地政處、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下稱地政局)局長,綜理地政局所有事務,係依據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緣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現改制為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 、下稱大甲地政事務所)辦公場所狹窄、老舊、民眾洽公停 車不便,惟廳舍所在地已無增建空間,遂於93、94年間,提 出遷建需求,臺中縣政府於94年第2 次業務會報,由斯時擔 任臺中縣縣長之黃仲生裁示核定「以公有土地且能無償撥用 方式取得為原則」,並以94年5 月13日府財產字第09401273 77函令臺中縣政府所屬機關:「辦公廳舍之遷建應以公有土 地且能無償撥用方式取得為原則」。地政局承辦人呂彩雪旋 依該等函令,以臺中縣政府95年4 月19日府地籍字第095010 8217號函請大甲地政事務所擬具遷建方案,大甲地政事務所 選定可無償撥用之大甲鎮○○段325 、325 之1 地號公有土 地(面積2487平方公尺)為遷建地址,並檢具遷建計劃,以 95年5 月3 日甲地價字第0950003173號函陳報地政局,嗣後 ,因為該址已先行興建樓房供大甲鎮衛生所(現改制為大甲 區衛生所)使用,以致土地空間不足,又臺中縣政府都市計 劃委員會(下稱臺中縣○○○○○○○○○○○○段000 ○ 000 ○0 地號土地為機關用地,致該遷建方案無法施行。臺 中縣政府隨後於96年3 月20日召開國有土地(含軍方管有土 地)等設置臺中縣政府相關局室用地協調會,決議大甲地政 事務所、大甲分局所需用地納入「○○○軍營區」機關用地 檢討變更範圍,呂彩雪於96年3 月22日,簽請爭取○○○軍 營區為遷建地址,並提報大甲地政事務所所需面積為0.2 公 頃,經被告陳守禮核准後,陳送建設局辦理,建設局承辦人 隨即以96年4 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60106077號函知陳守禮等
辦理上開爭取○○○軍營區作為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地址事 宜。臺中縣政府旋於96年5 月17日,召開撥用國防部軍備局 經管國有土地協調會,大甲地政事務所於會中明白表示若有 其他單位遷移至○○○軍營區,願配合辦理遷建。 ㈢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汽公司)自93年11月起 迄95年底止,前後共12次公開標售該公司所有坐落大甲鎮○ ○段000 地號土地,惟均流標,嗣於96年1 月25日,第13次 公開標售,張宗仁前於95年底至96年初期間,經斯時擔任臺 中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機關用地,可以申請變更為商業用 地,如果變更不成,則可以找機關徵收以獲利等語,張宗仁 因而認為有利可圖,而以約當年度公告現值7 成之價格新臺 幣(下同)4220萬元,標得該土地,依約應於決標次日起15 日內,繳清押標金210 萬元外之餘款4010萬元,惟其僅籌得 1220萬元資金,無法於期限內繳清價款,陳健楷居間找何燦 東投資,何燦東遂邀其弟弟何清瑤共同投資,其等2 人在沒 有任何擔保之情況下,先行各自出資1500萬元,匯款至臺汽 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幫忙繳清購地款。張宗仁旋於96年3 月5 日,申請將業己 登記在其名下之上開土地變更為商業用地,嗣於同年4 月26 日,臺中縣都委會第34屆第2 次會議決議將張宗仁之變更地 目陳情案退回專案小組討論,何燦東知悉變更案受阻後,乃 設法藉由土地徵收補償方式獲利。
㈣被告陳守禮於96年5 月間某日,前往臺中縣議會洽公時,受 到何燦東請託之某不知名之人遊說之影響,返回辦公室後, 旋即交付○○段000 地號之土地資料予不知情之地政局地籍 課課長楊政儒,要求楊政儒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呂彩雪簽請 辦理○○段000 地號土地徵收補償,以供大甲地政事務所遷 建(陳守禮對同樣提出遷建需求之清水地政事務所卻另為不 同處理)。詎陳守禮明知其身為公務員,應遵守「恪守誓言 ,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忠實義務)」 ;「對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 (服從義務)」;「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濫權禁止 )」等公務員服務法第1 、2 、6 條規定;並應遵守刑法等 規定。又其明知⑴○○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僅0.1295公頃 ,遠小於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計畫提報之0.2 公頃;⑵臺中 縣政府財政困難,長期負債數百億元;⑶臺中縣縣長黃仲生 業已明確裁示函令要求所屬機關遷建以公有土地無償取得為 原則;⑷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案並無立即明顯之急迫性(土
地徵收補償後迄今尚未遷建);⑸遷建案之流程通常由需用 地機關陳報遷建地址,並提出評估資料,惟大甲地政事務所 於地政局為下開簽請臺中縣政府同意土地徵收補償前,對於 遷建○○段000 地號土地並不知情,故未對○○段000 地號 土地進行評估及現場勘查程序,遑論○○段000 地號土地之 遷建計劃及評估資料;⑹依據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 行政院頒布之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 償劃分原則、公地撥用手冊等規定,臺中縣政府得依法申請 辦理○○○軍營區公有土地無償撥用以節省巨額公帑等情, 詎其竟基於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藉由土地 徵收補償以圖得何燦東等地主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經由楊 政儒指示呂彩雪以96年5 月31日簽呈(日期更改為28日)簽 請擬以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 萬5400元加計4 成之價格,辦 理徵收○○段000 地號土地共計1295平方公尺,共需8231萬 200 元,陳守禮批核後,會知臺中縣政府財政局、主計室、 建設局,致該等局室承辦人及主管於不清楚另有得以依法申 請辦理○○○軍營區公有土地無償撥用之符合臺中縣政府函 令無償取得公有土地原則之選項下會簽意見,詎陳守禮明知 可以依據上開法令申請○○○軍營區公有土地無償撥用,其 為規避臺中縣政府所屬機關遷建以公有土地無償撥用為原則 之函令,刻意隱匿臺中縣政府正在協調爭取○○○軍營區無 償撥用之重要訊息,復基於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擅自將呂彩雪之96年6 月 23日彙整財政局等單位意見辦理綜簽原稿內容修改為:「… 惟迄未查得可利用之公有土地或其他成本較低之適當遷建地 點,經研議選定大甲鎮○○段000 地號土地…」云云之不實 內容,復交由不知情之呂彩雪按照該等修改內容製作簽呈定 稿,致呂彩雪誤以為陳守禮業以地政局局長身分與相關單位 協調後確認○○○軍營區無償撥用案無法進行;且陳守禮業 已調查過其他公有土地及其他遷建地點後,均確認不可行, 始選定○○段000 地號土地,乃依據陳守禮上開修改後之不 實內容製作簽呈定稿,經其簽核後,逐層送核而行使之,致 審核人員於不清楚尚有得以依法申請○○○軍營區公有土地 無償撥用之選項情況下,逐層由臺中縣政府秘書、主任秘書 ,最後由副縣長陳茂淵於96年7 月3 日代理縣長黃仲生決行 批示:如擬,依財、主簽呈辦理,而同意辦理○○段000 地 號土地之徵收補償,致生損害於臺中縣政府,惟因預算編列 期限問題,未及於該年度編列執行。
㈤臺中縣政府以96年10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285881號函知地 政局、大甲地政事務所:「…茲為與大甲鎮公所協調釋出大
甲鎮○○○軍營未來相關配置,爰請查明現址辦公廳舍是否 足夠,另遷建○○○軍營所需面積等資料,俾供與大甲鎮公 所協調所需」,呂彩雪以臺中縣政府96年10月25日府地籍字 第0960297271號函請大甲地政事務所查明現址辦公廳舍面積 是否足夠,如不敷使用,擬具遷建○○○軍營所需位置及面 積等資料,於文到一星期內報臺中縣政府,並副知地政局( 含附件),俾利臺中縣政府與大甲鎮公所協調,大甲地政事 務所以96年10月31日甲地價字第0960008482號函覆所需土地 面積約0.2 公頃,另檢送草擬辦公廳舍規劃面積概算表、配 置圖、位置圖、土地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資料予建設局、副 知地政局。臺中縣政府隨即於96年10月29日召開「配合變更 豐原都市計劃(第2 次通盤檢討)等5 處都市計劃區,未來 都市計劃整體軍事主管機關管有之公有土地如何予以釋出」 會議,軍方代表同意於會後2 個月內撤銷撥用○○○軍營區 ,呂彩雪乃將該等決議內容簽註在上開大甲地政事務所96年 10月31日函文下方,並載明:「軍方擬於2 個月內釋出土地 ,至與大甲鎮公所協調會議,另擇期召開」等語,陳守禮於 96年11月5 日核章代理縣長決行同意。嗣於97年2 月26日, 臺中縣都委會第35屆第1 次會議決議:張宗仁變更地目陳情 案不予採納。陳守禮於簽准上開擇期召開協調會之簽呈後, 對○○○軍營區公有土地撥用案,故意不進行任何行政行為 ,嗣於97年9 月3 日,復承上開意圖藉由土地徵收補償以圖 得何燦東等地主不法利益之接續犯意,再次口頭指示不知情 之楊政儒交待不知情之呂彩雪再次簽請辦理○○段000 地號 土地徵收補償供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呂彩雪復誤認陳守禮 已確認○○○軍營區公有土地撥用案無從進行,遂依陳守禮 指示,於97年9 月8 日,再度簽請以徵收補償或協議價購○ ○段000 地號土地供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陳守禮核示後, 會辦財政處(原財政局)、主計處(原主計室)、建設處( 原建設局)、地政處(原地政局)地權科,再逐層送由臺中 縣政府秘書、秘書長、副縣長,縣長審核批示,陳守禮刻意 未將得以依法申請○○○軍營區公有土地無償撥用之重要訊 息揭露於簽呈中,致其他會簽及審核人員不清楚尚有得以依 法申請○○○軍營區公有土地無償撥用之選項,誤以為徵收 補償○○段000 地號土地係唯一選擇,乃簽註同意之意見, 最後由縣長黃仲生於97年9 月30日批示:「如擬」,大甲地 政事務所乃依據縣長黃仲生之批示,以「地政建築及設備」 預算科目,編列8231萬元之○○段000 地號土地徵收補償預 算,經地政局陳報該等預算案予臺中縣政府98年度之預算審 議委員會,致審議委員同樣在不清楚尚有得以依法申請○○
○軍營區公有土地無償撥用之選項下,誤以為徵收補償○○ 段000 地號土地係唯一選擇,而審議通過,並送請縣長黃仲 生核准(該等預算經臺中縣議會97年12月第16屆第6 次定期 會議審議通過)。
㈥張宗仁於96年6 月6 日,將○○段000 地號土地按出資比例 登記予何燦東(持分為422分之150 )、何清瑤(持分為422 分之150 )及其人頭張耀晉名下(持分為422 分之122 ), 其係借款投資○○段000 地號土地,並不知道臺中縣政府、 臺中縣○○○○○○○○段000 地號土地徵收補償預算案, 因為資金利息壓力很大,經由陳健楷介紹,於98年2 月間, 以標購土地出資額1220萬元加計約2 年銀行貸款利息之價格 ,將其持分出售予何燦東,復將其原借名登記於張耀晉名下 之持分移轉登記於何燦東。大甲地政事務所依上開預算案, 於98年6 月間,以協議價購方式,以公告現值加計4 成之價 格,總計8231萬元,向何燦東、何清瑤購買○○段000 地號 土地,並先後於98年6 月9 、12、19、26日,分4 次匯款給 付價款,分別給付5305萬2891元(扣除120 元匯費後為5305 萬2771元)予何燦東;給付2925萬7109元(扣除120 元匯費 後為2925萬6989元)予何清瑤。陳守禮以上開方式,圖得何 燦東等4011萬元(計算式為8231萬元-4220 萬元=4011 萬元 ),惟臺中縣○○○○○○○○段000 地號土地後,縣長黃 仲生知悉○○○軍營區公有土地得以申請無償撥用,評估認 為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至○○○軍營區較適宜,兼以臺中縣 ○○○○○○○○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太小,無法解決原本 停車位不足等問題,而未遷建至○○段000 地號土地,陳守 禮上開行為致臺中縣政府在財政極度困難下,花費8231萬元 之巨額公帑協議價購不適合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之○○段00 0 地號土地,致生損害於臺中縣政府(嗣於臺中縣市合併後 ,臺中市政府重新評估後,目前規劃辦理將大甲地政事務所 遷建至○○○軍營區中)。
㈦因認被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嫌 ,及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偽造文書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 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 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 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見解)。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 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見 解相同)。再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 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 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第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 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獲得利益者」規定,所謂「明 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上開法律命令等之直接故意,即 主觀上有違背上開法律命令等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 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易言 之,其違背之法令與圖得利益之間,必須具有相當之關聯性 始足當之。若無從證明公務員具有不法圖利之主觀上犯罪意 思,則其行為縱然失當,亦僅屬行政責任,難遽以該罪相繩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7 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5 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是否為圖利行為,應視其行為時 ,在客觀上有無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法令,或有無濫用其裁 量權致影響其裁量之公正性而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3433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有無圖利犯行,應就被告當時之 行為表現,於實體法上,其認定事實有無違反經驗與論理法 則,於適用法律有無違法濫用其裁量權致影響其裁量之公正 性,以及於行政程序上,其有無違反職務上應遵守之正當程 序,以圖牟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佐以行為當時之客 觀情狀,以為判斷之基礎,合先敘明。
三、又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 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 經合法之調查程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 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件既為無罪 判決,依據上開說明,即不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逐一敘明。
四、另按,依被告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係 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 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惟該 法條於民國98年4 月22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 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 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 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 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觀其修正意旨為:「貪污治罪條 例第6 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 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 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 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 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 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 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98 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規 定,雖法定刑度並無不變,然犯罪構成要件較諸修正前為限 縮(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472號判決意旨參照),自 應依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關於圖利罪 規定之要件,審查被告行為是否該當修正後之構成要件,先 予敘明。
五、公訴人認被告陳守禮涉有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守禮 於調查局調查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前臺中縣縣長黃仲生 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原臺中縣政府副縣長張壯熙 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地政局承辦人呂彩雪於調查 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原地政局課長楊政儒於調查及偵訊 時之證述;證人即原地政局專員廖紫妤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 述;證人即原地政局副局長張鈞然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人即大甲地政事務所課員葉貴宏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
原大甲地政事務所課長紀一民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即原大甲地政事務所主任陳文嘉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 人即原大甲鎮公所財政課承辦人黃壽華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 述;證人即原大甲鎮公所財政課課長杜若男於調查及偵訊時 之證述;證人即原財政局辦事員李麗敏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 述;證人即原財政局課長楊晏晏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 人即原財政局局長李錦娥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原 主計室課員許信泰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原主計室 預算課課長劉彩環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原主計室 主任林振利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何燦東於調查及偵 訊時之證述;證人何清瑤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王玉 銚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張文成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 述;證人顏翠吟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張宗仁於調查 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張耀晉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 即原臺中縣議會議長張清堂於調查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陳 健楷於偵訊時之證述,另有臺中縣政府94年5 月13日府財產 字第0940127377號函、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 營產管理處(下稱中區營管理)95年2 月21日旭逖字第0950 00028 號函大甲鎮公所之函文、大甲鎮公所95年2 月27日甲 鎮財字第0950002860號函復中區營管處、副知財政課之函文 、臺中縣政府95年4 月19日府地籍字第0950108217號函、大 甲地政事務所95年5 月4 日甲地價字第0950003173號函及遷 建計畫書、臺中縣政府95年9 月19日中縣府授警後字第0950 014695號函、呂彩雪之96年2 月1 日便簽、大甲地政事務所 96年2 月6 日甲地價字第0960001261號函臺中縣政府建設局 、地政局等單位之函文、臺中縣政府96年3 月2 日府地籍字 第0960057698號函、96年3 月20日之國有土地(含軍方管有 土地等)設置臺中縣政府相關局室用地協調會議決議、呂彩 雪之96年3 月22日便簽、臺中縣政府96年4 月16日府建城字 第0960106077號函送臺中縣政府96年3 月20日召開國有土地 (含軍方管有土地)等設置臺中縣政府相關局室用地協調會 議紀錄、96年5 月17日之臺中縣○○○○○○○○○○○○ ○○○○○○○○○○○○○○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 地所有權狀傳真資料(96年5 月25日)、呂彩雪之96年5 月 31日(更改為28日)便簽、呂彩雪之96年6 月23日綜簽及修 改後之定稿便簽、陳守禮修改上開綜簽內容、臺中縣政府96 年10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60285881號函知地政局、大甲地政 事務所等單位之函文、臺中縣政府96年10月24日府建城字第 0960295844號函知地政局、大甲地政事務所等單位之函文、 臺中縣政府96年10月25日府地籍字第0960297271號函知大甲
地政事務所及副知地政局地籍課課長等單位之函文、大甲地 政事務所96年10月31日甲地價字第0960008482號函知臺中縣 政府、副知地政局等單位函文及函附之規劃面積概算表、臺 中縣政府96年11月5 日函復地政局96年10月29日召開配合「 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2 次通盤檢討)」等5 處都市計畫區 ,未來都市○○○○○○○○○○○○○○○○○○○○○ ○○○○○○○○○○○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呂彩雪之97年9 月8 日簽呈、臺中縣政 府建設處城鄉計畫科技士陳雙銘之97年9 月18日簽呈、臺中 市大甲區○○段000 、000 、000 、000 、000 地號之○○ ○軍營區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行政院98年2 月9 日院授內中 地字第0980041863號函國防部等單位函文、扣案編號3-5-2 號之5 張支票影本、何燦東於98年6 月16日匯款300 萬元至 張文成上開帳戶之國內匯款申請書、王玉銚於98年7 月15日 匯款182 萬2600元;於98年7 月21日匯款249 萬6000元至顏 翠吟上開帳戶之國內匯款申請書、何燦東元大銀行沙鹿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何燦東之測謊 資料、何清瑤之測謊資料、扣案編號3-7-5 之何燦東向張耀 晉購買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顏翠吟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 表、98年7 月15、21日之取款憑條、臺中商銀之現金支出傳 票、匯款予顏翠吟、紀家禎、林俊銘、張清堂、謝素真、林 武雄、張清照之傳票、臺中商銀之大額通貨交易登記簿、何 清瑤之96年4 月24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華銀行、臺中商 銀、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何清瑤之兆豐銀行寶成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103 年6 月23 日府授地人字第1030115672號函覆之陳守禮之人事基本資料 、扣案之編號2-3 支票登記簿、案情時序表、土地法第26條 、各級政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公地 撥用作業手冊、公文時序表及相關公文影本、臺汽公司大甲 站房地標售- 第1 次至第13次公開招標公告暨開標紀錄影本 、張宗仁、何燦東(由其妻王玉銚代為匯款)、何清瑤匯款 至臺汽公司中國信託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單影 本、臺中縣○○○○00○○0 ○○○00○○0 ○○○○○○ 00○0 ○00○○○段000 地號土地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及其附 件、契約書、扣案編號3 之1 之王玉銚票據代收摺、大甲地 政事務所103 年6 月30日甲地三字第1030005141號函函覆之 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案完整資料等,為其論據。六、訊據被告陳守禮堅決否認有上揭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 伊並無圖利、偽造文書之犯行,大甲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改 建係黃仲生縣長競選連任前之政見,伊在作業期間獲得資訊
大甲鎮○○段000 號係屬機關用地,經瞭解相關資料且實地 勘查後認為可行,因而請地政局地籍課依程序簽請編列預算 來增購土地,經地籍課請大甲地政事務所提供資料,於96年 簽請編列97年度的預算未果,97年再依編列98年度預算的程 序簽辦,獲得縣府的審查通過,才通知大甲地政事務所編列 ,預算通過後大甲地政事務所在98年按地價評議委員會審定 的徵收價格,即公告土地現值加計4 成,依照土地徵收條例 的規定,向地主協議價購而取得土地,期間有人建議遷建至 大甲鎮有土地而由軍方管理使用之○○○營區(即○○段00 0 、000 、000 地號),但大甲鎮公所及代表會均持反對意 見,且該土地依都市計畫的規定不符合地政事務所的使用, 需經過通盤檢討變更用途方可使用,我們研判使用上有困難 ,在短期間內之可行性不高,所以才以一面編列預算增購土 地的並行方式來辦理,採取並行係因大甲地政事務所之辦公 場地確實相當擁擠不敷使用,且是縣長在競選連任之施政要 項,伊身為主管,自當積極進行。就有關面積部分,○○段 土地面積約有原地政事務所2 倍以上的面積,○○段土地面 積是1295平方公尺,容積率是250 ,它的可建築面積為3273 平方公尺,地政事務所歷次提出之需求,以○○段土地為例 ,提出之面積是3000平方公尺,而後地政事務所提出由地政 局地籍課2 次簽辦的新建面積,均為2550平方公尺,故○○ 段000 號的土地可建築的面積,已超過地政事務所直接提出 之面積,此包括停車場的面積,是○○段面積應該很符合需 求,又地政事務所發包,因經費不足,發包的面積僅1879平 方公尺,而○○段土地可建築面積為3273平方公尺,應綽綽 有餘。購買之○○段土地於伊還在職時,即已積極編列預算 設計、發包,於動工前伊已退休,而尚未起建之原因,據伊 所知係因縣市合併後,市府考量將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至其 他土地,陳文嘉他們都知道有○○段這塊地等語(詳見原審 卷㈡第26頁反面至27頁)。
七、被告對於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至六所載 關於公函、會議紀錄、簽呈之客觀記載內容均不爭執,另外 對於犯罪事實三、六所述系爭臺中縣大甲鎮○○段000 地號 土地由何人得標、何人為合夥投資人,投資目的、投資金額 、持分如何轉讓、取得土地款後之轉帳情形之客觀交易事實 ,於原審及本院均不爭執。是本件應審究者為:㈠被告有無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違背法律或是職權命令等 行為及圖利他人的犯意?㈡被告有無刻意隱匿○○○軍營區 機關用地可無償撥用之事實?經查:
㈠證人即時任大甲地政事務所主任陳文嘉於調查、偵訊及原審
審理時證稱:機關遷建案,需地機關選定土地陳報上級審核 ,並無一定之規則、程序,臺中縣政府地政局係上級單位, 可自行以他地段土地作為遷建地點,法律並未規定必需由需 地機關提出,且早於94年間大甲地政事務所規劃遷建大甲鎮 ○○段0000、0000及0000地號之地點,亦係由臺中縣地政局 所提出,而○○段000 地號土地,是依一般徵收程序依公告 現值加計4 成徵收,並非高價徵收,依財政局立場當然以無 償撥用土地為原則,惟事實上仍採徵收方式較多,蓋公有地 不見得符合適當之面積及地點,況○○○軍營區縱採無償撥 用之管道,撥用核定權在中央,需由縣政府轉呈,一般仍需 徵詢管理機關或產權機關的同意等語(詳見他字第4016號卷 ㈡第11、12頁反面、16頁、他字第2562號卷㈡第61頁、原審 卷㈠第312 頁至反面);證人即時任臺中縣政府地政局專員 廖紫妤於調查、偵訊時亦證稱:用地機關在上陳的遷建計畫 中,常已找好未來遷建的地點,但有時用地機關會在遷建需 求中要求地政局能否提供適合的地點供其選擇、參考,地政 局亦可另行擇用其他地段用地作為遷建地點,據其瞭解,大 甲鎮公所為獨立法人,當時○○○軍營區土地是由大甲鎮公 所管理,如要撥作他用,必需經大甲鎮公所即原管理單位的 同意,並送請大甲鎮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臺中縣政府 核准,臺中縣政府無權直接處分或撥用大甲鎮公所管理的土 地,此部分是依照土地法第25條延伸,內政部89年10月23日 臺89內地字第8920511 號函及89年11月13日臺89內地字第8 971809號函等函示規定等語(詳見他字第4016號卷㈡第35至 36頁、38頁反面);證人即時任臺中縣副縣長張壯熙於調查 處調查時則證稱:伊會同意該份函稿簽擬意見,主要因為大 甲鎮○○段000 地號土地雖屬私有土地,但地目確為機關用 地,且預定徵收費用計算方式亦合乎規定,伊認為該徵收案 屬合法而核章,並送交縣長親自決行等語(詳見他字第4016 號卷㈡第78頁至反面);證人即時任臺中縣縣長黃仲生於調 查及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縣政府所轄辦公廳舍的遷建以公有 土地且能無償撥用方式取得為原則,惟實務上要完全依命令 涵蓋仍有困難,若有需要仍可以價購徵收方式取得,而公所 雖然隸屬臺中縣政府管轄,但與縣府轄下的局室單位不一樣 ,公所是較獨立的單位,公所的財產並不等於是縣政府的財 產,所以縣政府、公所、代表會都會互相尊重,原則上伊是 會尊重。伊不知道是否可以報到行政院強制要求公所無償撥 用,縣府法制室也沒有跟伊提過,且伊沒想過要用這種不太 和諧之作法處理,在前提上就不太可能等語(詳見原審卷㈠ 第312 頁至反面227 至228 頁反面、他字第2562號卷㈡第45
頁)。參諸臺中縣政府於94年間確有發函臺中縣大甲地政事 務所,要求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檢討機關空間狹小,影響 辦公之情形,提出改建計畫,此有臺中縣政府94年5 月13日 府財產字第0940127377號函及其附件在卷可佐(詳見調查局 卷第51至53頁),則依上開證人所述,臺中縣政府地政局自 行選擇轄內合適之機關用地作為大甲地政事務所之遷建地並 無不可,且已有前例,並非全然需以無償撥用為取得土地之 唯一方式。
㈡公訴人雖認本件被告命楊政儒、呂彩雪簽請價購本件○○段 土地時,尚有「○○○軍營區」機關用地可為臺中縣大甲地 政事務所遷建之用,仍簽請價購系爭土地,顯有圖利何燦東 等人之意圖等語。然查,臺中縣政府雖確於96年3 月20日召 開國有土地(含軍方管有土地)等設置臺中縣政府相關局處 用地協調會,決議將大甲地政事務所、大甲分局所需用地納 入「○○○軍營區」機關用地檢討變更範圍,證人呂彩雪於 知悉後即於同月22日簽請爭取○○○軍營區為大甲地政事務 所之遷建地址,經被告核准後,陳送建設局辦理,臺中縣政 府並於96年4 月16日以府建城字第0960106077號檢送上開相 關局處用地協調會議紀錄,並請建設局城鄉計畫課依決議事 項辦理,正本送縣長室、副縣長張壯熙、主任秘書陳良義、 財政局長李錦娥、地政局長陳守禮、行政室主任王英山、建 設局代理局長賴英錫…等,同年5 月17日臺中縣政府召開撥 用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國有土地協調會,由主任秘書陳良義代 理主持,出席單位、人員計有臺中縣政府建設局蔡英智、地 政局楊秋香、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陳文嘉、紀一民、大甲 鎮公所、王明德、黃壽華、大甲鎮民代表會易錦隆…等人, 會中大甲鎮公所報告:「1.大甲分局遷至○○○營區列入都 市計劃通盤檢討,建議先與鎮公所協調溝通。2.本案事先並 未告知鎮公所,○○○營區土地將撥用1500坪做大甲分局廳 舍使用,而鎮公所對該地有整體使用規劃,臨時插入分局用 地,如此對該地原已規劃妥當之公共設施將有所影響。國防 部軍備局報告:有關大甲鎮○○○營區土地釋出方向不變, 惟釋出時間尚未確定。大甲地政事務所報告:本所辦公廳舍 於60年啟造迄今,廳舍及停車空間均不足,若有其他單位共 同遷移至○○○營區,則本所基於便民之需,願配合辦理遷 建。大甲鎮民代表會報告:大甲鎮公所對○○○營區土地已 有規劃做各項公共設施使用,若其他單位遷入,將破壞整體 都市計畫發展…」。會後主席裁示:「請建設局主政,就縣 級機關需使用大甲地區都市計劃內、外土地,先與大甲鎮公 所協調,於辦理大甲地區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時,規劃適當土
地與區位,配置予適用單位使用」,有96年3 月20日召開國 有土地(含軍方管有土地)等設置臺中縣政府相關局室用地 協調會會議紀錄、呂彩雪96年3 月22日便簽、臺中縣政府96 年4 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60106077號函、96年5 月17日臺中 縣政府召開撥用國防部軍備局經管國有土地協調會會議紀錄 等在卷可稽(詳見調查處卷第69至72頁反面、他字第2562號 卷㈡第145 至146 頁反面),此與①證人黃仲生於原審審理 時具結證述:在任職縣長期間,臺中縣政府機關辦公廳舍遷 建是伊施政重點之一,地方人士知道縣政府有在協定價購土 地讓大甲地政事務所遷建,前後時間伊記不得了,地方人士 有說○○○軍營區可以畫一部分出來當作臺中縣政府行政專 區,地政、戶政及其他機關可以遷到那集中辦公,伊也親自 拜訪大甲蔡鎮長,鎮長說有關○○○的事他沒有辦法做決定 ,需代表會通過,要召開代表會,結果代表會後,他告訴我 說他們另有計畫,伊也親自找洪主席,他也說縣長很抱歉, 他們另有他們的計畫,所以有困難,伊當然也想遷至○○○ 軍營區,但是他這樣講,伊基本上也不可能強制,故○○○ 之事很早在提,雖沒有同意,但內心裡面伊還是認為,假如 能因事後努力或公所改變主張後,伊認為也是一個很好的選 項,但依其角度來看,考慮到整個大甲鎮地區整體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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