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政霖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明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政霖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盧政霖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傷害致死 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又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 年6月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脫免刑責、 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合理判斷,可認 為被告既涉犯傷害致死之重罪,其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 在,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5年8月30日執行羈押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月29日,延長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6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