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1082號
TCHM,105,上易,1082,2017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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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東暘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東暘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082號 判決不服,其民國106年1月6日書狀雖寫為「非常上訴狀」 ,但觀其理由載謂「因不服台中高等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 非常請求救濟」等語,且狀尾記載由本院轉呈「最高法院 」,細繹其真意應為不服本院判決,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合先敘明。
二、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東暘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係上 揭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 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 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 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 院提起非常上訴。」是如有符合非常上訴之情形者,應依上 開規定辦理,而非向本院提出,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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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