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劉荷雲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高涌誠律師
趙珮怡律師
宋一心律師
周漢威律師
朱芳君律師
李艾倫律師
張譽尹律師
李秉宏律師
蔡晴羽律師
王誠之律師
蔡雅瀅律師
薛煒育律師
梁家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美國無限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四年度重上字第五0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八日、九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 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重新檢視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事
件於民國105年12月8日、9日、14日、15日、16日之開庭內 容,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 開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此 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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