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870號
TPHV,105,重上,870,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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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莊東隆
      莊精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
20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訴,以先位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備
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莊耀民魏鄭純環張立忠魏俊雄依序給
付1,037萬5,000元、207萬5,000元、505萬元、250萬元(合計為
4,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經原審就本訴部分判命被上訴人
莊耀民給付753萬9,013元本息,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
不服,全部提起上訴, 核其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4,000萬元(本
院卷第15、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 扣除上訴
人已繳納44萬6,604元(本院卷第12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9萬
9,396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就本訴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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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