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莊東隆
莊精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莊耀民、張立忠、魏鄭純環、魏俊雄間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
20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訴,以先位聲明請求被
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備
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莊耀民、魏鄭純環、張立忠、魏俊雄依序給
付1,037萬5,000元、207萬5,000元、505萬元、250萬元(合計為
4,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經原審就本訴部分判命被上訴人
莊耀民給付753萬9,013元本息,另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
不服,全部提起上訴, 核其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4,000萬元(本
院卷第15、6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 扣除上訴
人已繳納44萬6,604元(本院卷第12頁),尚欠第二審裁判費9萬
9,396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
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就本訴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