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459號
TPHV,105,重上,459,2017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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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即追加原告 王建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上 訴人 邱林愛妮
      洪挺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千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
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於本院追加王建超為備位之訴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不得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但有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 款之情形,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有明文。是以變更、追 加之訴,若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時,並無須得他造之 同意。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 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 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 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 之。苟於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該追加之訴 與原訴之請求原因與事實,已非相同,且損及當事人之審級 利益,亦有害其程序權之保障,二者基礎事實自難認為同一 。是以在第二審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除訴訟標的 對於該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外,非經他造及該人同意,不得為 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於第二審追加 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5款規定,或經他造同意者為限。次按,在第二審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 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邱林愛妮(下稱邱林愛妮) 原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 新莊捷運新巢大廈(下稱系爭大廈)住戶之一,而坐落新北 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811建號為系爭大 廈之騎樓、停車位及停車位旁等共用空間,屬於系爭大廈全 體住戶所共有,詎邱林愛妮竟未經分管協議或系爭大廈全體 住戶同意,即占用原判決附圖所示10-G停車位、10-C停車位 旁共用空間,及10-B騎樓、10-A與10-F法定空地等共用空間 (以下合稱系爭占用部分),並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將系 爭占用部分出租予訴外人林范菊妹陳文清經營飲食店作為 營業使用,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下稱系爭 租約)。嗣於101年6月14日,將系爭房屋及系爭租約轉讓予 被上訴人洪挺惟(下稱洪挺惟)。洪挺惟林范菊妹、陳文 清繼續占用系爭占用部分,直到經新北地院於104年6月17日 進行強制執行,並於104年6月18日交還予上訴人10-B騎樓、 10-A與10-F部分。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原因占有系爭占用部 分之土地,受有每月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中有王建超薛淑蓮蔡兆智歐貴柔江明儒方莉莉、 蕭雅文、蔡雅芬,業已將對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不 當得利債權轉讓予上訴人,爰依不當得利及債權讓與法律關 係,求為命邱林愛妮、洪挺維應分別給付上訴人161,993元 、599,527元,及均自10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經原審以上訴人無權利能力為由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於本院審理中追加王建超為 備位之訴原告,主張王建超受讓共有人蔡兆智歐貴柔、江 明儒、方莉莉、蕭雅文、蔡雅芬陳碧雲、陳柏豪、林其臻 、談宗倫對被上訴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債權,而 依不當得利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追加備位聲明:邱林愛妮 、洪挺維應分別給付追加原告161,993元、599,527元,及均 自10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被 上訴人不同意上開訴之追加(見本院卷第61頁),依前揭說 明,上訴人追加之訴與原訴係不同之當事人,其原因事實即 非相同,且二者之訴訟標的亦非必須合一確定,並損及被上 訴人之審級利益,有害其程序權之保障。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1項本文規定,上訴人提起上開追加之訴,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上訴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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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