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保險上字,105年度,2號
TPHV,105,保險上,2,2017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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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呂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陳玥曄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以其對第一審或第二審判 決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核定上訴利益,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此觀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183 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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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