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莊順天
被 上訴人 許雪慧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范成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95號、104
年度附民字第22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 年度附民上字第3 號),本院於105 年
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范成洵、許雪慧(以下合稱被上訴人,敘及個人則 逕稱姓名)起訴主張:伊與上訴人均係位在新北市淡水區新 市○路0 段000 號「普羅旺斯社區」(下稱普羅旺斯社區) 之住戶,范成洵曾擔任普羅旺斯社區第4 、5 屆管理委員會 (下稱管委會)主任委員及第6 屆監察委員,配偶許雪慧則 同任第4 屆財務委員及先後擔任第5 屆副主任委員、監察委 員與第6 屆主任委員。上訴人因社區管理、修繕事務與被上 訴人意見不合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先 於不詳時間、地點,製作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之文件(下稱 系爭文件)後,再於附表所示日期,分別投遞至普羅旺斯社 區共230 餘戶之住戶信箱內而散布之,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其中附表編號1 至14侵害范成洵之名譽權,附 表編號1 至12則侵害許雪慧之名譽權,並致伊受精神上之非 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范成洵、許雪慧分別新臺幣(下同 )15萬元、12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擔任管委會3 年要職而長期把持,於 任職期間,於採購上確有低價高報、高於市場行情、未多家 比價、採購及修繕內容偷工減料而品質不佳等,依一般通俗 觀念或有謀取不法利益之動機,而伊所撰系爭文件並未肯定 表示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被上訴人指伊侵害名譽實屬斷章 取義,且伊所指述之事均為社區公共事務,係基於公益而呼 籲社區住戶站出來捍衛自己權利,均屬實在,未誹謗被上訴 人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先後製作如附表所示系爭文件,再於附 表所示日期,分別投遞至普羅旺斯社區230 餘戶之住戶信箱 內而散布,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等情,業據提出 如附表所示之文件為證(所在卷證位置如附表「卷證位置」 欄所示),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參本院卷64頁反面),堪 認為真實。被上訴人復主張:上訴人散布之系爭文件,其中 附表編號1 至14部分侵害范成洵之名譽權,附表編號1 至12 部分侵害許雪慧之名譽權,致伊受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 而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 訴人賠償范成洵、許雪慧各15萬元、12萬元等語,為上訴人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為個人 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 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 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 6 號判例參照)。是以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 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 、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 權行為。
㈡觀諸附表二編號1 至12所示之文件,其內容係明指或影射被 上訴人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事宜賺取回扣,及以違法請 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報價車道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 煌斌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處與A (按為侵占入己俗稱)社 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等事實;附表二編號13所示文 件,係明指范成洵佈局社區磁磚及鐵欄杆維修事宜意圖賺取 回扣等事實;附表二編號14所示文件,則明指或影射范成洵 意圖藉由社區鐵欄杆維修機會賺取回扣、以虛報浮報、低價 高報社區維修費用方式獲取差價,足見上開系爭文件內容均 指被上訴人擔任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委員有侵占、背信、詐 財等不法情事,兩造均係普羅旺斯社區住戶,均曾擔任該社 區管理委員,上訴人以系爭文件指摘散布被上訴人藉由辦理 社區修繕事務之機會獲取不法利益,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 足以使被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而被上訴人名譽 自因此受損,並受有精神上痛苦。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
害伊之名譽權,伊並因此受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堪 認屬實。
㈢上訴人抗辯:伊所撰系爭文件內容均屬真實,亦未肯定表示 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情事,並係基於公益而善意發表之言論 ,並無不法等語。惟:
⒈觀諸系爭文件,其內容均係以肯定語句指摘被上訴人業已 藉由辦理社區修繕事務之機會,利用虛報、浮報、勾結廠 商、隱匿文件資料等方式而中飽私囊,獲取私人不法利益 情事,並非僅為臆測、揣度動機之詞,是上訴人辯稱並未 以系爭文件指摘被上訴人有收取回扣、侵占社區、住戶金 錢及淘空社區資產等不法情事云云,尚非可採。 ⒉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 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 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亦即當言論 自由與人格權或名譽權相衝突時,當就個案情況,視行為 人有無為合理查證及客觀上其得否確信所言屬實;倘行為 人所為事實之陳述有損他人之名譽,且不能證明其所述屬 實,復未於陳述前經合理查證,或依查證所得資料,難認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已善盡注意義務。而 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 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 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 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 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應仍受憲法之保障,難 認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又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 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 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 ,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 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 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 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93 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70 3 號、103 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2 號 判決意旨參照)。
⒊關於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藉社區磁磚、鐵欄杆維修機會賺 取回扣之部分:
⑴上訴人於因本件所涉妨害名譽刑事案件審理中陳稱:維 修社區磁磚、鐵欄杆之佳晟建設公司(下稱佳晟公司) 之缺失係被上訴人叫住戶出錢維修,佳晟公司並未給社 區管委會任何人回扣等語(參原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27 6 號刑事卷,下稱刑事一審卷,卷㈡第254 頁),核與 證人即負責上開修繕事務之佳晟公司襄理潘國順於偵查 中證稱:普羅旺斯社區並無人就該社區欄杆與磁磚部分 之修繕要求回扣,承攬之佳晟建設公司亦未主動給社區 或管委會任何人回扣或利益等語相符(參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759 號偵查卷,下稱1275 9 號偵查卷,第162 頁),足見被上訴人並無藉此收取 回扣之行為。
⑵觀諸范成洵於102 年12月14日公告之鐵欄杆報價統計表 ,其上記載A 、B 、C 、D 及建商等5 家廠商曾就鐵欄 杆之單價進行報價,並無關於各廠商進行全社區之施作 時之總價(參刑事一審卷㈠第83頁)。又證人即曾任普 羅旺斯社區第5 屆管委會委員之吳宥叡於刑事審理中證 稱:伊之公司有參與鐵欄杆報價,即上開統計表所載之 A 公司,伊係以單一戶之尺寸規格進行報價,並無施作 全部住戶之總價,其他公司報價方式應該也相同,而以 伊公司之報價推算,施作社區全部240 戶約需1,000 多 萬元,伊亦看過其他公司之報價表(參刑事一審卷㈠第 111 頁),其中C 公司之鐵欄杆材料費是5 家廠商中最 低的,好像是被上訴人找來報價的,伊雖有向上訴人稱 被上訴人說要用C 公司,但當時係要由管委會委員表決 用哪1 家,且被上訴人並未堅持表示非用C 公司不可等 語(參刑事一審卷㈡第249 頁背面、250 之1 至253 頁 )。且許雪慧於102 年12月間即將5 家鐵欄杆廠商之報 價單交予上訴人觀看,此據上訴人刑事審理中陳明在卷 (參刑事一審卷㈠第565 頁),則其依所見報價內容, 對於各廠商報價情形尚無不知之理。則其辯稱:係吳宥 叡告知建商就鐵欄杆之報價為800 多萬元,C 公司報價 則為1,000 多萬元,被上訴人仍堅持用C 公司等語,難 認屬實。
⑶上訴人雖尚於本院辯以:私人欄杆腐蝕應由私人與建商 洽談修繕或求償事宜,不需負擔費用,被上訴人竟向建 商表示由住戶負擔修繕費用,實屬不道德,且修繕之欄 杆亦有偷工減料情形,被上訴人就磁磚維修部分亦拿了 20多萬元云云(參本院卷第73頁反面)。惟上訴人並未 舉證以實其說,且縱修繕欄杆品質欠佳,亦僅屬維修事
務是否辦理妥善之問題,尚難逕以憑認被上訴人有收取 回扣情事,是上訴人上開置辯亦無可採。而上訴人原即 知悉被上訴人未收回扣,已如前述,且上訴人於刑事審 理中經法院詢問有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收回扣之問題時 ,陳稱:伊之修車之客戶表示普羅旺斯社區總共有13位 委員,建商為了讓點交可以順利通過,至少會安排7 位 委員在管委會,嗣伊去旁聽管委會開會後,覺得跟客戶 講的一樣,都在掩護建商等語(參刑事一審卷㈡第24頁 反面),可見上訴人並未經合理查證,僅憑他人隨意談 論即據以指摘被上訴人收取回扣,自難認其已善盡合理 查證之注意義務。
⒋關於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以違法請領監視器增設款、虛偽 報價鐵捲門修繕費用、勾結正陽管理公司總幹事林煌斌、 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費用等方式,獲取價差等好 處與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錢、淘空社區資產部分: ⑴普羅旺斯社區於103 年向巨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瑪 公司)購買裝設監視器系統,當時係由管委會總幹事通 知該公司報價,並非范成洵通知報價的,社區住戶或管 委會幹部亦未因該案收取回扣或要求利益,此據證人即 巨瑪負責人馬好杰於偵查中結證明確(參12759 號偵查 卷第162 頁)。又普羅旺斯社區並無關於社區維修費用 超逾10萬元時,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約定,此 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4 年9 月17日新北工寓字第1041 680183號函附普羅旺斯社區歷次規約在卷可據(參刑事 一審卷㈡第2 至96頁),而上訴人就所稱普羅旺斯社區 規定逾10萬元之支出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乙節, 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資證明,則其辯稱:監視器工程費 用總價約22萬元,被上訴人違法分成3次請款使之均未 逾10萬元,而不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藉此獲 取價差利益云云,自難信屬真實。又上訴人於刑事審理 時陳稱:伊曾按監視器之品牌型號自行詢問器材價格, 發現價差很大,但無法舉證被上訴人拿到價差等語(參 刑事一審卷㈠第564頁),則其既未能就所稱價差乙節 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屬實。況上訴人前據此對被上訴 人提出侵占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 度偵字第250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上聲 議字第4601號分別為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確定, 亦均同此認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存卷可參 (見刑事一審卷㈠第29至31頁,第550至551頁),益見 其未經適當查證據,即憑主觀臆測遽指摘被上訴人賺取
價差利益,難認其已善盡查證之注義義務。
⑵上訴人辯以:普羅旺斯社區機車門損壞時,廠商原稱係 馬達損壞,經伊表示馬達曾換過應由廠商負保固責任後 ,廠商始改稱係彈簧損壞云云(參本院卷第74頁),惟 此與上訴人於刑事審理時所陳稱:某次開會時,范成洵 說機車道鐵捲門壞了要維修,要伊監工並叫施承洋議價 ,但施承洋未打電話叫伊去監工就修好了,伊亦未看到 他們維修什麼東西,不知到底修了什麼,且該次修繕未 將鐵捲門拆回去修理,看不到壞了什麼要如何報價,伊 亦未曾向廠商查詢報價及修繕情形等語(參刑事一審卷 ㈠第56 4至564 頁背面,刑事一審卷㈡第259 頁背面) ,顯有不符,復未據提出事證以為證明,尚無可採。且 依上訴人上開刑事審理中之陳述,益可見上訴人僅係因 自己前受指派監工,惟實際施工時未經通知到場,未為 任何查證即遽指被上訴人虛報鐵捲門修繕費用藉此獲取 好處,堪認其於客觀上並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之上開 情事為真實。
⑶關於勾結總幹事林煌斌,虛報浮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 費用部分:
①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讓當時尚未設立之正陽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正陽保全公司)進駐普羅旺斯社區 ,且社區B3機坑淹水當日即已抽乾,不需更換零件, 正陽公司負責人林煌斌竟將社區B3機坑淹水費用報價 高達13萬元,伊於接任管委會主委後,經承作社區B3 機坑淹水處理工程之友嘉公司告知係林煌斌要求高報 價款,故認被上訴人讓正陽公司進駐是進行「五鬼搬 運」,而以附表編號10之文件指摘被上訴人等語(參 刑事一審卷㈡第100 至100 頁背面,及本院卷第48頁 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468 號刑事簡 易判決,本院卷第74頁)。惟上訴人係於104 年4 月 2 日經選任為普羅旺斯社區第7 屆管委會主任委員, 有普羅旺斯社區104 年3 月2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第7 屆管委會第一次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參刑事 一審卷㈠第71至79頁),而其係於此前8 個月即103 年8 月12日即製作附表編號10之文件,足見其於製作 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文件時,尚不知其所稱前述B3機坑 淹水費用達13萬多元之緣由,且就所稱社區B3機坑淹 水後不需更換零件乙節亦未舉證證明,是其上開所辯 難認屬實,則其遽以附表一編號10所示文件指摘被上 訴人與正陽公司林煌斌勾結而圖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錢
、淘空社區資產,難認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述為真實 。
②上訴人雖尚辯以:被上訴人與正陽保全公司總幹事林 煌斌增設柱燈、清洗地下室之費用與市價差距甚大而 低價高報,正陽保全公司又勾結被上訴人巧立名目向 社區請款且未依約回饋社區,而虛報浮報費用,被上 訴人以此方式進行「五鬼搬運」云云(參刑事一審卷 ㈡第115頁;原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43號刑事卷,下 稱643刑事卷,第14頁),並提出柱燈增設照片、發 票、網路列印資料、普羅旺斯社區第六屆管委會103 年9月26日會議紀錄、原法院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民事判決為證(參刑事一審卷㈡第171至187頁)。惟 上開相片、發票、網路列印資料及會議紀錄,至多僅 能證明被上訴人擔任主任委員以55,000元購置室外柱 燈乙式,及經3家公司報價後由管委會討論表決以45, 000元委辦地下室清洗事宜,與網路購物網站就立柱 燈以3,900元及4,000元為起標價之拍賣內容,難認被 上訴人有以低價高報方式購取差價之事實。且縱使上 開招修購置價格較高,亦不足認被上訴人有藉此牟利 之行為,則上訴人徒據上述價格遽指被上訴人勾結林 煌斌,以低價高報方式獲取好處云云,難認其係有相 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又正陽保全公司未依約足額回 饋普羅旺斯社區,普羅旺斯社區管委會得自應給付之 保全費中予以扣除,而林煌斌則係因完善處理前手物 業管理公司,經管委會決議給予獎勵金而據以請領, 不得自管委會應給付之保全費中予以扣除,此經原法 院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民事判決認定在卷(參刑事 一審卷㈡第185、186頁),此固足認正陽保全公司未 依約足額回饋及林煌斌依管委會決議請領獎勵金,惟 均不足以證明正陽保全公司有巧立名目請款及虛報浮 報之情事,尤無從執以推認被上訴人係與林煌斌勾結 藉以獲取不當利益或淘空社區資產。是以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勾結林煌斌,以虛報浮報、低價高報方式獲 取好處,在社區進行五鬼搬運,而以系爭文件加以指 摘云云,難認其有相當理由可確信所述為真實。 ⑷普羅旺斯社區第4 屆管委會於101 年12月19日決議,將 社區管理費之收費服務銀行自臺灣銀行變更為台新銀行 ,固有普羅旺斯社區第4 屆管委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查( 參易刑事一審卷㈠第304 頁)。惟社區管委會變更管理 費收費服務銀行,核屬正常財務管理,無從據以推認被
上訴人有藉此淘空社區資產之圖,亦不足使具有通常智 識經驗之人得合理懷疑有此可能,上訴人據此即以系爭 文件指摘被上訴人「國庫通黨庫」而將淘空社區資產之 具體事實,顯無相當理由可憑以確信所述屬實。 ⑸證人王擇民於偵查中證稱:伊曾發現普羅旺斯社區101 年7 月份財務報表記載累計欠繳管理費為588,521 元, 但101 年8 月份財務報表載之上期累計欠繳管理費則為 25,775元,差距約30多萬元,伊覺得財務報表之數字統 計可能有問題,要求更正,嗣管委會主任委員范成洵有 提供欠款管理費總表做說明,伊並未認為社區幹部拿走 這些錢等語(參12759 號偵查卷第163 頁),足見王擇 民僅係就財務報表所列欠繳管理費之記載金額是否正確 提出詢問,且已由主任委員范成洵提供欠款管理費總表 說明,王擇民亦未認為管委會成員有中飽私囊之情事, 自不足認被上訴人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金錢或淘空社區資 產。而上訴人僅因王擇民對於財務報表所記載欠繳管理 金額是否正確提出詢問,未經其他合理查證即以系爭文 件傳述被上訴人侵占社區及住戶之金錢及淘空社區資產 ,自難認其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可確信被上訴人有所指 摘之行為。
⒌綜上,上訴人以系爭文件傳述被上訴人收取回扣、虛報浮 報、低價高報社區修繕費用、勾結林煌斌、侵占社區及住 戶之金錢及淘空社區資產等內容,難認屬實,且被上訴人 處理社區事務固屬可受公評之事,然上訴人並無相當理由 可資確信所述屬實,未經適當查證即逕以投遞系爭文件至 普羅旺斯社區共230 餘戶住戶信箱指摘被上訴人有此等行 為而為散布,其內容並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 害其名譽,自難認係出於善意發表言論,而係依其主觀認 知逕為傳述散布,與合理評論原則要屬不合,是上訴人抗 辯伊所述屬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發表善意評論 ,未逾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圍而非不法等語,核非可取 。又上訴人散布系爭文件之行為,其內容依一般社會通念 足以使被上訴人於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自負有合理查 證以達於客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言屬實之注義義務,竟 疏未合理查證,冒然依一己主觀認知製作並散布系爭文件 ,致被上訴人之名譽因此受貶抑,堪認其因此侵害被上訴 人之名譽權為有過失,並與被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具 相當因果關係。是以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散布系爭文件 致名譽權受損害,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為損害賠償,自無不合。
㈣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 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 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 ,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 、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參照)。查被上訴人為配偶,范 成洵係42年間出生,於本件事發時為60歲,大學畢業,具會 計師資格,現無工作收入,名下有土地、房屋、田賦等資產 價值約2,500 萬元,許雪慧係49年間出生,於本件事發時為 54歲,大學肄業,從事貿易工作並曾任公司負責人,現無工 作收入,名下有土地、房屋、田賦、汽車等資產價值約1,10 0萬元;上訴人為59年間出生,於本件事發時為44歲,高級 職業學校畢業,從事汽車修護工作,每月收入約4至5萬元, 名下有土地、房屋、田賦、汽車等資產價值約270萬元;上 開各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參原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卷宗, 下稱原審226號卷,第2頁、17至36頁、90頁反面;原法院10 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卷宗,下稱原審95號卷,第13至32、86 頁反面;本院卷第65頁),故衡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 況、上訴人疏未經合理查證而過失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所傳 述之內容依社會通念可造成損抑被上訴人名譽程度及受損情 節等一切情狀,認范成洵就上訴人散布系爭文件之侵權行為 ,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許雪慧就上訴人 散布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文件之侵權行為,得請求上訴人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12萬元,應屬適當,上訴人抗辯上開慰撫金 過高而應予酌減云云,尚非可取。
四、綜上所述,范成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5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0月23日(參原審22 6 號卷第14頁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許雪慧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 害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 4 月8 日(參原審95號卷第10頁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均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被上訴人於供擔保後為假 執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此外復查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 毋庸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併為說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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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製作方式 │妨害名譽之文字內容 │卷證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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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6月14日│於新北市政府工│因為之前范成洵及許雪慧…他們兩個│臺灣士林地│
│ │某時許 │務局102年9月27│是無能又缺德的人,只想A 住戶及社│方法院檢察│
│ │ │日北工寓字第10│區的錢…1次工程分3次請款,真奸詐│署103 年度│
│ │ │00000000號函影│,嚴重違法,聽說他們夫妻最近很欠│他字第2942│
│ │ │本上以手寫加註│錢,大家小心社區大筆錢不要被他們│號卷(下稱│
│ │ │文字方式製作 │A 走了,別的社區跟我們一樣情形有│他字卷)第│
│ │ │ │被A走1,000多萬 │120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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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6月16日│以手寫文字方式│講到這個磁磚范成洵及許雪慧真的有│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製作 │夠黑心…如果有交接給第四屆主委范│1 頁 │
│ │ │ │成洵,他們夫妻故意不叫建商維修,│ │
│ │ │ │等保固期過了再花大家的錢修理,賺│ │
│ │ │ │回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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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說不定社區有白手套,在喬一些社│他字卷第12│
│ │ │ │區的維修,去問他們夫妻。…我說我│2 頁 │
│ │ │ │們把社區的一些維修交給他們夫妻去│ │
│ │ │ │幫忙社區向建商爭取,好比把我們的│ │
│ │ │ │錢交到小偷的手上一樣。 │ │
│ │ │ │…兩個夫妻一直在騙所有住戶,我說│ │
│ │ │ │騙子永遠是騙子,狗改不了吃糞…1 │ │
│ │ │ │個當主委,1個當財委,國庫通黨庫 │ │
│ │ │ │,到時候社區的錢之前不是從台銀搬│ │
│ │ │ │到台新,也沒有經過區大同意,在(│ │
│ │ │ │按:應為「再」之誤)來搬到他們的│ │
│ │ │ │口袋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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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6月19日│以手寫文字方式│⑴ …他們很壞有好處都自己2 個1個│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製作 │ 白手套拿走了,其他委員只是背黑│3 頁 │
│ │ │ │ 鍋的而以… │ │
│ │ │ │⑵我是第五屆的委員當了4 個多就被│ │
│ │ │ │ 他們夫妻叫我不要做了,因為我擋│ │
│ │ │ │ 人財路,我也背了1 次黑鍋就是機│ │
│ │ │ │ 車道的鐵捲門壞了要修理…我要說│ │
│ │ │ │ 的是鐵捲門東西都在上面沒有扳下│ │
│ │ │ │ 來怎麼報價,騙很大。 │ │
│ │ │ │⑶…像欄杆更換差點被范成洵及雪慧│ │
│ │ │ │ 叫我們住戶出錢修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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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3年7月14日│於普羅旺斯社區│…他們夫妻很壞腦袋瓜只想A 社區、│詳他字卷第│
│ │前某日 │管理委員會103 │住戶的錢,像A 棟磁磚有1,283 塊空│125 頁 │
│ │ │年6 月12日之公│心,他故意叫機電去劃,只劃了300 │ │
│ │ │告影本上以手寫│多塊,鐵欄杆沒有被A 走,現在想A │ │
│ │ │加註文字方式製│磁磚,你們夫妻賺了回扣,還要修理│ │
│ │ │作 │店面,真是貓狗不如畜…進行鐵欄杆│ │
│ │ │ │更換有5 家報價,建商也有,其中1 │ │
│ │ │ │家是他們夫妻找的,建商報價是800 │ │
│ │ │ │多萬,158 號3 樓說他們夫妻廠商報│ │
│ │ │ │價是1,000 多萬,他們夫妻堅持要用│ │
│ │ │ │找來的那家,有1 次跟建商的協調會│ │
│ │ │ │議,他們夫妻故意叫其中1 位委員說│ │
│ │ │ │,請建商出吊車及更換工資,住戶出│ │
│ │ │ │欄杆的錢,有公告出來這些資料,就│ │
│ │ │ │是這樣來的,黑心到極點連這種錢也│ │
│ │ │ │敢賺…因為他們夫妻知法玩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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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3年7月14日│以部分電腦打字│⑴我們社區有236 戶至少有233 是好│他字卷第12│
│ │前某日 │及部分手寫文字│ 人,但卻被3 個壞人玩的團團轉…│6 頁 │
│ │ │方式製作 │ 因為它(按:應為「他」之誤)們│ │
│ │ │ │ 3個壞人把我們233戶給賣了我們還│ │
│ │ │ │ 要幫它(按:應為「他」之誤)們│ │
│ │ │ │ 數錢。 │ │
│ │ │ │⑵…我102 年9 月初離職第五屆員職│ │
│ │ │ │ 務,我有寫離職書沒有公告,因為│ │
│ │ │ │ 范成洵及許雪慧叫我不要做委員,│ │
│ │ │ │ 因為他們3 個壞人已經找好158 號│ │
│ │ │ │ 3 樓接財委準備進行1 件重大的事│ │
│ │ │ │ 就是社區要更換鐵欄杆想從中穫(│ │
│ │ │ │ 按:應為「獲」之誤)利…我覺得│ │
│ │ │ │ 他們夫妻又在亂搞…從102/7/31-│ │
│ │ │ │ 102/9/22有5家 工廠報價是他們夫│ │
│ │ │ │ 妻在102 年12左右拿給我的說158 │ │
│ │ │ │ 號3樓找來的每個欄杆都比建商少 │ │
│ │ │ │ 1,000左右說他想賺,後來我103年│ │
│ │ │ │ 5月中有問158號3樓,他說5家中有│ │
│ │ │ │ 1 家是夫妻倆找來的,158 號3 樓│ │
│ │ │ │ 說他們夫妻堅持要用他們找來的那│ │
│ │ │ │ 家… │ │
│ │ │ │⑶…102 年11月社區有1 次跟建協調│ │
│ │ │ │ 會…會議中有人故意說叫建商出吊│ │
│ │ │ │ 車與工資,欄杆錢住戶出,黑心到│ │
│ │ │ │ 極點這種錢也敢賺… │ │
│ │ │ │⑷…那之前范成洵及許雪慧跟白套計│ │
│ │ │ │ 劃叫我們住戶出全部欄杆的錢不就│ │
│ │ │ │ 破功,不管住戶出幾成,一定是建│ │
│ │ │ │ 商找人維修,他們沒得賺,後來 │ │
│ │ │ │ 103 年1 月3 日請議員、立法委員│ │
│ │ │ │ 幫忙社區住戶爭取維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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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3年7月14日│以手寫文字方式│最近我們社區好像又多了幾個壞人在│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製作 │危害社區,103年6月28日晚間許雪慧│8 頁 │
│ │ │ │當主委開管委會本人19點35分左右到│ │
│ │ │ │會場,委員會成員只有許雪慧、范成│ │
│ │ │ │洵、林彩瑩(按:應為「采瀅」之誤│ │
│ │ │ │),出席理論上是不成會的,當初我│ │
│ │ │ │在103 年6 月18日申請社區一些資料│ │
│ │ │ │,許雪慧、范成洵都不給我,因為公│ │
│ │ │ │告開會沒有內容,我有問總幹事開A │ │
│ │ │ │錢大會是不是…後來范成洵罵我是混│ │
│ │ │ │蛋東西,說、保全、總幹事都是我逼│ │
│ │ │ │走的,很可惡除了會A 錢還污賴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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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3年7月20日│以部分電腦打字│…范成洵及許雪慧已經危害社區至少│他字卷第12│
│ │某時許 │及部分手寫文字│有兩年多了,他們不是在幫社區所有│9 至130 頁│
│ │ │方式製作 │住戶的忙,而是在拿建商的缺失換現│ │
│ │ │ │金放進自己口袋的不安好心的人士…│ │
│ │ │ │我說要講他們夫妻在社區做的壞事,│ │
│ │ │ │三天三夜也講不完。我就在結尾的時│ │
│ │ │ │候,請警察寫這些只是十分之一而已│ │
│ │ │ │…。有些住戶可能會認為大家想當委│ │
│ │ │ │員是為了收廠商回扣,在社區撈錢。│ │
│ │ │ │其實我們第一屆、第二屆還住在社區│ │
│ │ │ │的,除了他們夫妻兩個之外,其他人│ │
│ │ │ │都是清白的…沒有A 走住戶半毛錢…│ │
│ │ │ │他們夫妻為了在社區能夠當上主委、│ │
│ │ │ │副主委、財委、監委位子,范成洵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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