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5年度,236號
TPHV,105,上易,236,2017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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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陳立堯
被 上訴 人 黃銘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二行、第四項第二行,關於車牌號碼「QB-896」之記載,應更正為「896-QB」。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所駕駛預拌混凝土車車牌號碼,固依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所陳 及相關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而 記載為「QB-896號」,惟參照上訴人於本院判決後向原審聲 請更正原審判決時所提自用大貨車行車執照影本(見原審卷 第122頁),該車車牌號碼應為「896-QB」,故原載「QB-89 6」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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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