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字第824號
上 訴 人 楊世賓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緯律師
被 上訴人 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慧娟
被 上訴人 蔡俊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峰律師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 年4 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951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 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楊世賓(下單獨逕稱姓名)為上訴人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獨逕稱登薾公司,與楊世 賓則合稱上訴人)之經理人,被上訴人蔡俊宏(下單獨逕稱 姓名)則為被上訴人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單獨逕稱卡 普公司,與蔡俊宏則合稱被上訴人)之總經理,登薾公司及 卡普公司均為生產營養補充品之廠商,商標分別為「amino Max 邁克仕」(登薾公司)、「RacingPro 運動達人」(卡 普公司)。詎楊世賓自民國(下同)102 年10月22日起至同 年11月26日止,利用其所負責管理登薾公司在Facebook社群 網站上供行銷該公司產品之「Amino Max邁克仕粉絲團」( 下稱邁克仕臉書粉絲團)官方網頁,及同一社群網站上之蔡 俊宏個人臉書網頁、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暨Mobile01網 站網頁,分別以「Amino Max邁克仕」、「蔡俊洪」或「aa0 0000000」等帳號,接續發表、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照片 (下稱系爭發文),不實傳述卡普公司為黑心廠商及貶低蔡 俊宏之人品,不法侵害伊等之名譽權,致伊等名譽受有損害 ,並使蔡俊宏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 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律關係,楊世賓對伊等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責任,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或同法第28條或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上開3 請求
權基礎併為主張而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勝訴判決),登 薾公司應與楊世賓負連帶賠償之責任。爰請求上訴人連帶賠 償卡普公司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 萬元、蔡俊宏精神 慰撫金3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應連帶於邁克仕臉書粉絲 團網頁、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及Mobile01網站網頁上,刊 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及原審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0號 刑事判決書全文各1 週,並將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刊登之 系爭發文永久刪除(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逾上開部分,業經 原審判決敗訴,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已經確定,非本件 審理範圍,茲不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楊世賓僅為登薾公司之業務經理,伊係因蔡俊 宏一再於網路上對登薾公司為不實指控,為自辯、保護登薾 公司之利益,而為系爭發文澄清事實,並就蔡俊宏所為可受 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非針對其私德,又系爭發文所稱「小 心達人」、「黑心達人」,係就市面上不良運動補給為抽象 評論,並非專指卡普公司之「RacingPro 運動達人」,況伊 並未具體指摘該商品有何瑕疵、不良,尚未侵害卡普公司權 利,被上訴人請求伊等連帶賠償損害並回復名譽,顯無理由 。退步言,縱認侵害卡普公司商譽,卡普公司應就其受有何 財產上損害負舉證之責,且系爭發文純屬楊世賓之個人行為 ,登薾公司自無須連帶負責。再退步言,縱認伊等應負連帶 之責,然只要其中一人為回復被上訴人名譽之表示,即完成 全部之給付,另一連帶債務人即可免除責任,道歉啟事不須 伊等共同聯名道歉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蔡俊宏2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上訴人應連帶於蘋果日報頭版以4.4公分×6.6公 分之版面刊登如附件一之道歉啟事乙則1 日。㈢上訴人應連 帶於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Mobi le01網站網頁,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及原審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書全文各20日。㈣上訴人應連 帶給付卡普公司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上訴人應連帶將邁克仕臉書 粉絲團網頁刊登如附表所示系爭發文永久刪除。㈥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上訴人於原審均答辯聲明:㈠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判命上訴人應連帶賠償卡普 公司財產上損害5 萬元及被上訴人蔡俊宏精神慰撫金3 萬元 ,並均加計楊世賓自103 年6 月25日起,登薾公司自104 年
11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且應連帶於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 及Mobile01網站網頁,分別刊登如附件一道歉啟事及原審法 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書全文各1 週,暨連帶 將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刊登如附表所示系爭發文永久刪除 ,並就被上訴人金錢請求勝訴部分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另駁回被上訴人二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 本院均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 訴人於本院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查被上訴人主張於附表所示時間,蔡俊宏為卡普公司之總經 理,楊世賓係登薾公司之經理人,並負責管理登薾公司在Fa cebook社群網站上供行銷該公司產品之邁克仕臉書粉絲團, 及登薾公司、卡普公司均為生產營養補充品之廠商,商標分 別為「amino Max邁克仕」(登薾公司)、「RacingPro運動 達人」(卡普公司),如附表所示系爭發文均係楊世賓所為 ,楊世賓上開所為,業經原審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2701號刑 事簡易判決認係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 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楊世賓不服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 104 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證(見原審簡調 字卷第5至9頁、原審訴字卷第300至325頁),復經本院調閱 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堪信為真實。
五、被上訴人主張楊世賓所為系爭發文僅涉及蔡俊宏私德,與公 共利益無涉,且係不實指稱卡普公司之「RacingPro 運動達 人」為黑心商品,侵害其等名譽權,楊世賓為登薾公司之經 理人,登薾公司應與楊世賓連帶賠償並回復其等名譽等情, 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 楊世賓所為系爭發文是否有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㈡登薾公 司應否負連帶賠償責任?㈢蔡俊宏請求精神慰撫金3 萬元及 卡普公司請求財產上損害5 萬元,有無理由?㈣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連帶於邁克仕臉書粉絲團、補給王臉書粉絲團、Mo bile01網頁上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及原審法院104 年 度簡上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書全文各1 週,並刪除邁克仕臉 書粉絲團網頁上系爭發文,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 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 ,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 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 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
及509 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 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 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 號解釋創設之合理 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 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 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 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 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 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 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 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 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 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 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 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 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 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 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難謂係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參照)。又事實陳述本身涉 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 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 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 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 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 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 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 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判決 參照)。又公開發表言論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內容具有 「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 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
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 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 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 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參照)。復按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楊世賓利用其所負責管理登薾公司在Facebook社群網站上 供行銷該公司產品之邁克仕臉書粉絲團官方網頁,及同一 社群網站上之蔡俊宏個人臉書網頁、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 頁,暨Mobile01網站網頁,分別以「Amino Max邁克仕」 、「蔡俊洪」或「aa00000000」等帳號,接續發表、張貼 如附表之系爭發文,對不特定大眾散布指述、影射卡普公 司生產之「Racing Pro運動達人」為黑心運動補給品、沒 有信譽的運動補給品牌,及卡普公司為黑心達人、以惡劣 手法推銷運動達人產品(如附表編號1、3、4、5、6、7、 10、11、12),並指述蔡俊宏為「卑劣的人」、「背後盡 幹些偷雞摸狗的惡言、重傷…噁心極了」、「來看看這背 後噁心醜陋的面孔」、「狼貪鼠竊退去!」、「無恥偽君 子,嘴巴說的好聽,手底下盡幹些卑鄙的事…自己幹的烏 龍事,網路上扭曲造謠,衛生局無恥檢舉,還大言要求嚴 辦,編造後傳真給經銷商…這就是“黑心達人”蔡俊宏的 下流手段…我要把你以前幹的壞事都揭發出來讓大家看看 這是一隻什麼樣的東西?」、「黑心的產品源自無恥的經 營者,滿嘴仁義道德,卻可以不擇手段,睜眼說瞎話,被 揭發後還能無恥演出“老實認真卻遭惡人陷害”,一昧的 胡扯…」、「上述這些事,這個人都知道,可是為了黑心 達人的貨能賣給經銷商,就惡意攻擊邁克仕,破壞與經銷 商之間的關係,用造假做掩護,自導自演一齣造謠中傷的 戲…」、「真是壞透了,看完只想罵三字經」、「為了黑 人達人私利,藉此發文來損害邁克仕的品牌聲譽,擾亂市 場,造假並破壞總代理經銷商關係,甚至不惜犧牲無辜; 雖不恥,但是還是好意相勸,還是希望他能正派經營好好 認真做,作人做的事…」、「黑心達人如獲至寶,平時皆 假,唯有此訊是真,趕緊告官」、「蔡俊宏早年賣汽車零 件,再來賣爆米花,到邁克仕時已經背了一屁股債,薪資
還要入前妻的帳戶,逢人就訴委屈:邁克仕眾同事皆狼狽 為奸的坑殺他,…」、「在印刷的時候我們前總經理蔡俊 宏(現為卡普生技有限公司總經理RacingPro 運動達人) 誤植了別間的工廠登記字號!(我們也很納悉為什麼當時 候沒注意到,難道?)」、「這個人很可惡!自己做的, 屁股現在拍一拍走人後,竟跑去檢舉,果然做賊喊抓賊, 打人喊救人!俗話說人在做天在看」、「有了前車之鑑, 特別提醒代理商,前總經理蔡俊宏、運動達人的所作所為 ,以免受騙…」等夾論夾敘之內容(如附表編號2、4、5 、6、7、8、9、10、11、12),而為事實陳述,依照一般 人之經驗,綜合其全部文義,明顯出於惡意而故以輕蔑、 辱罵之用語,貶低被上訴人,顯非單純意見表達,自難認 上訴人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雖上訴人就系爭發 文有關黑心運動補給品、沒有信譽的運動補給品牌、黑心 達人及以惡劣手法推銷運動達人產品等內容係就市面上所 有運動補給品為評論,並非針對卡普公司及所生產之「 Racing Pro運動達人」云云,惟其明知卡普公司與登薾公 司同為運動補給品之競爭廠商,卡普公司所販售商品即「 Racing Pro運動達人」,於無證據證明或有相當理由確信 「Racing Pro運動達人」為黑心商品之情形下,於附表編 號1、3、4、5、6、7、10、11、12,指述:「小心!“達 人”…拒絕黑心運動補給品」、「黑心達人」、「杜絕黑 心,打擊不實!狼貪鼠竊退去」,並張貼蔡俊宏任卡普公 司總經理之名片、照片及「RacingPro運動達人」產品廣 告文宣,由上開發文內容確足知悉所攻擊之對象即為當時 由蔡俊宏擔任總經理、所生產運動補給品為「Racing Pro 運動達人」之卡普公司,楊世賓抗辯其非指名道姓,非針 對卡普公司及所生產之「Racing Pro運動達人」云云,不 足採信。且上訴人既非就可受公評之事實為適當評論,即 無庸審酌其評論是否基於自辯、自衛或保護合法利益之必 要,而應係審究楊世賓就其所述事實是否為真實且與公共 利益有關,則依照上開說明,楊世賓自應就其所述上開事 實,能證明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不 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負舉證之責。 ⒉查有關蔡俊宏前於登薾公司擔任總經理時,工廠登記證字 號誤植於產品上乙節,固為兩造所不否認,惟觀諸楊世賓 於刑事案件所提上證一即蔡俊宏發出之電子郵件內容:「 要求同事徹查為何出現不是我們工廠的證號」、「這個工 廠登記證與我們印在pro 與Racing上面的完全不同,不知
是我校稿沒看到,或者是當初請我們印的是有另一封mail 或傳真,我這裡查過是完全沒有,請世賓再找一下原始資 料,看是誰提供我們工廠登記字號的。」等語(見原審法 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刑事卷宗第33頁),足認蔡俊宏 對於誤植工廠登記證一事之原因並未確定,雖電子郵件中 有「不知是我校稿沒看到」等用語,惟連接前後文,此應 是疑問句,蔡俊宏請楊世賓提出原始資料,同時要求同事 查明,尚難逕認誤植工廠登記證事,係因蔡俊宏校稿遺漏 所造成。另證人即登薾公司之股東(董事)蔡婉瑜固於原 審法院刑事案件審理時證稱此一誤植事件應由蔡俊宏負責 云云(見同上刑事卷第87頁),然登薾公司與蔡俊宏間因 競業,而互有告訴,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3 年度偵字第7405、740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54 號處分書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判字第164 號刑事裁定在卷 可證(見原審法院103 年度簡字第2701號刑事卷第56至60 頁、第61至65頁、104 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刑事卷第110至 122 頁),是證人蔡婉瑜在原審法院刑事案件審理中片面 指證該誤植事件應由蔡俊宏負責云云即難認客觀,不足採 信,且「應否負責」與「事件造假」、「自導自演」更非 同一事實,亦甚明顯。楊世賓於附表編號6、7、9、11、 12等仍發文表示「用造假做掩護,自導自演一齣造謠中傷 的戲…」、「這個人很可惡!自己做的,屁股現在拍一拍 走人後,竟跑去檢舉,果然做賊喊抓賊,打人喊救人!用 造假做掩護,用黑心做良心,用卑鄙做手段…自導自演一 齣造謠中傷的戲」、「自己幹的烏龍事,網路上扭曲造謠 ,衛生局無恥檢舉,還大言要求嚴辦」等內容,即難認其 能證明所述為真實,亦難認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是 楊世賓以非善意之不實言論侵害蔡俊宏之名譽,自難認其 可免責。
⒊雖上訴人又提出曾有以蔡俊宏發表登薾公司與經銷商搶生 意、散佈邁克仕產品是由一群門外漢在亂搞、對馬來西亞 供應商誣衊登薾公司營運有問題事(見原審訴字卷第36頁 至43頁),而指摘蔡俊宏涉有妨害名譽、背信等罪行云云 ,且經上訴人對蔡俊宏提出告訴,然該案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405、7406號為不起 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以103 年 度上聲議字第254 號處分再議聲請駁回,復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刑事庭裁定駁回交付審判之聲請確定,已如前述, 是蔡俊宏提出相關評論即尚非無據,然楊世賓竟於附表編
號2、3未舉出具體事實,夾論夾敘指摘蔡俊宏「背後盡幹 些偷雞摸狗的惡言、重傷…人前人後…噁心極了」、「來 看看這右手無恥惡意扭曲污衊」等內容,即難認為真實, 亦難認有相當理由可確信為真實,足認楊世賓此部分所為 ,亦係以非善意之不實言論侵害蔡俊宏之名譽,自難認其 可免責。
⒋至蔡俊宏於登薾公司任職時薪資匯入其前妻帳戶及負債之 事,雖經楊世賓提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為證(見 原審訴字卷第44頁),然上開均屬有關蔡俊宏個人私生活 之事項,而屬私德,將之呈現在公眾下,並不足以影響公 共事務及政策,於社會規制上不具有作用,是楊世賓將蔡 俊宏上開私生活事項,呈現在公眾討論下,並無助於社會 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利益之增進,自難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自不阻卻違法。
⒌況楊世賓所用附表所示系爭發文之詞語均含有負面評價被 上訴人之意涵,致使一般大眾經由上開報導週知上開情事 ,自足以生損害於被上訴人名譽。上訴人辯稱楊世賓係就 蔡俊宏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及未指述、影射卡普 公司為黑心廠商,亦未指具體指述卡普公司產品有何瑕疵 、不良,不構成侵權行為云云,均不足採。則被上訴人主 張如附表所示系爭發文已侵害其等名譽權,楊世賓應依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負侵權行 為責任,洵屬有據。
㈢次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法人對於其 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 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 2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亦為公司法第8條第2項 所明定。查楊世賓所為上開加重誹謗被上訴人之行為,因楊 世賓於行為時係登薾公司之業務經理,有名片在卷可證(見 原審訴字卷第230頁),且上訴人自認登薾公司之邁克仕臉 書粉絲團係授權由楊世賓管理,而以代表登薾公司名義於該 公司之官方網頁邁克仕臉書粉絲團、蔡俊宏個人臉書網頁、 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暨Mobile01網站網頁,接續為附表 所示系爭發文,且楊世賓發文之目的係為行銷登薾公司產品 ,亦據上訴人自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第417頁),足認系 爭發文均係楊世賓執行登薾公司業務之行為,且楊世賓已經 前述刑事判決認定犯刑法第310條之加重誹謗罪確定,其既
需就其於附表所示時間所為系爭發文之加重誹謗之侵權行為 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責任,依上開說明,登薾公司亦應就 其經理人楊世賓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負連 帶賠償之責。
㈣再按侵害法人之名譽,為對其社會上評價之侵害(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參照)。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 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 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卡普公司之名譽,因楊世賓執行登薾公司行 銷商品職務所為如附表編號1、3、4、6、7、10、11、12 所 示發文,影射卡普公司為黑心廠商及所生產「RacingPro 運 動達人」為黑心商品、沒有信譽之運動補給品牌,惡意貶低 卡普公司及其產品之價值,已使網友對卡普公司及所生產「 RacingPro 運動達人」產品有負面評價及懷疑(見原審簡附 民字卷第34頁),致公司名譽及商品評價遭受貶抑,衡情自 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爰審酌卡普公司實收資本總額500 萬元(見原審訴字卷第115 頁),所生產「RacingPro 運動 達人」甫於102 年10月1 日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見原審簡 附民字卷第29頁),登薾公司之業務經理楊世賓即以行銷自 家公司產品為目的,於同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6日為系爭 發文毀損卡普公司之名譽,卡普公司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 證明其數額,及登薾公司於102 年間資本總額為400 萬元( 見本院卷第94頁),102 年9 至10月間銷售總額104 萬6,04 5 元,暨楊世賓為高職畢業,行為時為登薾公司之業務經理 及鑫恒源有限公司負責人,其102 年度所得34餘萬元,名下 有新北市土城區不動產3 筆(見原審訴字卷第120、121、12 3 頁)等一切情狀,認卡普公司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財產上 損害5 萬元為適當。
㈤楊世賓上開加重誹謗蔡俊宏之行為,既致蔡俊宏之名譽受損 ,則蔡俊宏主張上訴人應就其非財產之上損害負連帶賠償之 責任,自屬有據。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 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 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 酌蔡俊宏為淡江大學保險系學士班畢業,曾任日商三井股份 有限公司經理、美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津津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協理、博瑄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極致汽車精品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欣樂國際有限公司總經理、登薾公司 總經理及卡普公司總經理(見原審訴字卷第136至140頁), 其101 年1 至8 月領有登薾公司發給之薪資所得30萬3,600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依蔡俊宏指示登記納稅義務人
為其前配偶邱慧娟之扣繳憑單在卷可證,見原審訴字卷第44 頁)、102 年度有獎金所得4,000 元,名下有新竹市不動產 及投資各1 筆(見原審限閱卷第2至5頁),及上述登薾公司 資本額、102 年9 至10月銷售所得及楊世賓之學歷、身分、 經濟狀況,暨上訴人加害程度、蔡俊宏所受精神上痛苦,認 蔡俊宏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以3 萬元為適當。 ㈥末按名譽被侵害者,被害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 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 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於 侵害名譽事件,若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有限制加害人不表 意自由之必要,自應就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節之輕重與強制 表意之內容等,審慎斟酌而為適當之決定,以符合憲法第23 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所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 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參見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 號解釋意旨)。本院審諸兩造為運動 補給品競爭廠商,上訴人為行銷登薾公司商品將如附表所示 系爭發文透過網路散布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言論,對於被上 訴人所生之名譽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顯非命上訴人連帶賠 償卡普公司財產上損害5 萬元及蔡俊宏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 慰撫金3 萬元即為已足,被上訴人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核屬適當且有必要。爰審酌如附表所示系爭發文,均係夾 論夾述不實影射卡普公司及所生產「RacingPro 運動達人」 為黑心、沒有信譽的運動補給品,或不實指述蔡俊宏之行銷 手法,或指述僅涉蔡俊宏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 ,已使被上訴人名譽受損,縱卡普公司之「RacingPro 運動 達人」商標之註冊嗣於105 年5 月20日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評定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56至58頁),然卡普公司已 提出訴願(見本院卷第119至128頁),且上開事實並無礙於 上訴人於附表所示時間所為系爭發文確有毀損卡普公司名譽 事實之認定,並參以楊世賓係以行銷登薾公司產品為目的而 為系爭發文,暨楊世賓迄今仍否認侵害被上訴人名譽,兼以 上訴人人性尊嚴之保障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上訴人請求上 訴人應於當初發表系爭發文之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補給 王臉書粉絲團網頁及Mobile01網站網頁上,刊登如附件一所 示道歉啟事及原審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刑事判決書 全文各1 週,並將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刊登之系爭發文永 久刪除,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雖上訴人辯稱登薾公司無與 楊世賓聯名道歉之必要云云,惟查楊世賓既係登薾公司之經
理人,且係為執行行銷該公司產品之職務,而為系爭發文, 登薾公司本即應就楊世賓代表該公司所為之系爭發文對被上 訴人負連帶回復名譽之責,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載明登薾 公司、楊世賓為道歉人並無不當,至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二 人中何人履行,與道歉啟事中載明道歉人登薾公司與楊世賓 無涉,上訴人上開所辯,無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第 1 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連 帶給付卡普公司5 萬元、蔡俊宏3 萬元,並均加計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楊世賓自103 年6 月25日(於103 年6 月 24日送達,見原審簡附民字卷第74頁)起,登薾公司自104 年11月24日起(於104年11月23日送達,見原審訴字卷第196 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應連帶將附件 一所示道歉啟事及原審法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200 號刑事判 決書全文刊登於邁克仕臉書粉絲團、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 及Mobile01網站網頁上各1 週,復應連帶將邁克仕臉書粉絲 團之系爭發文永久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 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
│編號│發表時間 │所發表之網頁及內容 │誹謗對象│
├──┼─────┼────────────────────┼────┤
│1 │102.10.22 │在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發表標題為「小心│卡普公司│
│ │ │!"達人"…拒絕黑心運動補給品…」之文章。│ │
│ │ │ │ │
├──┼─────┼────────────────────┼────┤
│2 │102.10.29 │在蔡俊宏個人之臉書網頁,以「蔡俊洪」名義│蔡俊宏 │
│ │ │發表內容為「看看這些卑劣的人是誰…粉絲團│ │
│ │ │…活力動力??背後盡幹些偷雞摸狗的惡言、重│ │
│ │ │傷…人前人後…噁心極了」、「一張、一張的│ │
│ │ │揭發…來看看這背後.噁心醜陋的面孔」之文 │ │
│ │ │章。 │ │
├──┼─────┼────────────────────┼────┤
│3 │102.11.15 │在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發表內容為「看著│卡普公司│
│ │ │網路上"黑心達人"左手使出陽光般粉絲團。右│ │
│ │ │手無恥惡意扭曲污衊"更證明我們一流的品質 │ │
│ │ │,不是靠打嘴砲來的…」之文章。 │ │
├──┼─────┼────────────────────┼────┤
│4 │102.11.15 │在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發表標題為「杜絕│卡普公司│
│ │ │黑心,打擊不實!狼貪鼠竊退去」,內容為「│蔡俊宏 │
│ │ │無恥偽君子,嘴巴說的好聽,手底下盡幹些卑│ │
│ │ │鄙的事…自己幹的烏龍事,網路上扭曲造謠,│ │
│ │ │衛生局無恥檢舉,還大言要求嚴辦,編造後傳│ │
│ │ │真給經銷商…這就是"黑心達人"蔡俊宏的下流│ │
│ │ │手段…我要把你以前幹的壞事都揭發出來讓大│ │
│ │ │家看看這是一隻什麼樣的東西?…」之文章。│ │
│ │ │ │ │
├──┼─────┼────────────────────┼────┤
│5 │102.11.17 │在邁克仕臉書粉絲團網頁,張貼蔡俊宏照片,│蔡俊宏 │
│ │ │並在照片旁發表內容為「黑心的產品源自無恥│ │
│ │ │的經營者,滿嘴仁義道德,卻可以不擇手段,│ │
│ │ │睜眼說瞎話,被揭發後還能無恥演出"老實認 │ │
│ │ │真卻遭惡人陷害".一昧的胡扯…」之文章。 │ │
│ │ │ │ │
├──┼─────┼────────────────────┼────┤
│6 │102.11.17 │在補給王臉書粉絲團網頁,發表內容為「上述│卡普公司│
│ │ │這些事,這個人都知道,可是為了黑心達人的│蔡俊宏 │
│ │ │貨能賣給經銷商,就惡意攻擊邁克仕,破壞與│ │
│ │ │經銷商之間的關係,用造假做掩護,自導自演│ │
│ │ │一齣造謠中傷的戲…」、「真是壞透了…看完│ │
│ │ │只想罵三字經」、「為了黑人達人私利,藉此│ │
│ │ │發文來損害邁克仕的品牌聲譽,擾亂市場,造│ │
│ │ │假並破壞總代理經銷商關係,甚至不惜犧牲無│ │
│ │ │辜;雖不恥,但是還是好意相勸,希望他能正│ │
│ │ │派經營好好認真做,作人做的事…」、「黑心│ │
│ │ │達人如獲至寶,平時皆假,唯有此訊是真,趕│ │
│ │ │緊告官(大人啊…有人恐嚇我…)法庭上檢察│ │
│ │ │官訊問蔡俊宏:人現在這裡,要不要溝通一下│ │
│ │ │? 沒什麼事別告了」、「蔡俊宏早年賣汽車零│ │
│ │ │件,再來賣爆米花,到邁克仕時已經背了一屁│ │
│ │ │股債,薪資還要入假前妻的帳戶,逢人就訴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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