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374號
TPHV,104,重上,374,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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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順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被上 訴人 單錫禕
      單錫禎
      劉單金秀
      單篤蔚
      羅孝威(HOWARD LO SHAN)
      羅安莉(CATHARINE SHAN L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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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