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江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順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被上 訴人 單錫禕
單錫禎
劉單金秀
單篤蔚
羅孝威(HOWARD LO SHAN)
羅安莉(CATHARINE SHAN LO)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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