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1125號
TPHV,104,重上,1125,201701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陳國雄律師
      劉雅洳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
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十
日內就上訴人清運本件基地埋藏廢棄物之費用、天數具狀表示意
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婕

1/1頁


參考資料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