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125號
上 訴 人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陳國雄律師
劉雅洳律師
余振國律師
被上訴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
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十
日內就上訴人清運本件基地埋藏廢棄物之費用、天數具狀表示意
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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