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許樹松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被上訴人 張忠賢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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