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4年度,78號
TPHV,104,建上,78,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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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許樹松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上訴人  張忠賢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日上午九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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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