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1059號
TPHV,102,上易,1059,20170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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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俊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被 上 訴人 李衍文
      李衍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 之規定,代位出租人即訴外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行使同 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部分,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 訴字第566號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與被上訴人間之租佃爭 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 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1月4日裁判,訴訟已告 終結,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35號民事判決可憑。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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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