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能偉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能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能偉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 月,上訴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14號維持原判決,及轉 讓偽藥罪經本院改判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9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 第105018744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