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緯(原名陳秋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289號判處有期徒刑 3 年2 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防制條例 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17 號裁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23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