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清仲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3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清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清仲前因搶奪、偽造文書罪等案件 ,經本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 月、判處有期徒刑3月15日(聲請書誤植為3年15日)確定。 民國97年11月7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2 99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