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趙進雄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
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進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進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6年10月確定。民國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6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 40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