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宏彬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宏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彬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 確定。又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72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嗣後並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抗字第351號裁定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 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