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249號
TPHM,106,聲,249,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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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清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清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清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並 經最高法院103 年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確定。於103 年7 月 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 41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小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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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