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06號
TPHM,106,聲,106,201701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栢堅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
度執聲付字第6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栢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栢堅前因槍砲罪、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搶奪罪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10月、7年11月及1年 確定。民國101年 5月28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6日核准假釋 。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6日法授矯字第1050113 010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