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2239號
TPHM,105,上訴,2239,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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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
參 加 人 曾裕翔
      魏世杰
      鄭立凱
      林勝慶
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裕翔魏世杰鄭立凱林勝慶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李松華黃春生違反森林法案件,未扣案之電動 鏈鋸1 支、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1 台,為被告 李松華黃春生及參加人曾裕翔魏世杰鄭立凱林勝慶 所有,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 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239號違反森林法案件已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同年11月3 日進行準備程序。本件參加人參與 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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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