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素芳
選任辯護人 陳詩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
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75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素芳於民國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之期間內,知悉告訴人林正忠為投資外國食品進口業務,急 需他人幫忙之際,在告訴人林正忠經人介紹尋求協助,被告 陳素芳以幫林正忠處理接洽外國廠商及進口業務事宜,佯稱 需要業務及報酬,使告訴人林正忠不疑有他,誤信為真而陷 於錯誤,依被告陳素芳所言,於上開期間,在臺北市文山木 新郵局,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共新臺幣(下同)1,392,224 元至陳素芳新北萬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 戶),惟被告陳素芳於收受上金錢後,並未為告訴人林正忠 處理任何外國投資及商品進口業務。另被告陳素芳於同年9 月間,知悉告訴人林正忠手上有現金200萬元可用,竟以在 基隆地區開設雞排店為名義,使告訴人林正忠不疑有他,陷 於錯誤,依其所言,於103年9月22日,在台北富邦銀行木新 分行,各匯款100萬元至被告陳素芳不知情兒子陳鴻寬開立 於台北龍江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及 陳浚宸開立於新北萬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 帳戶),然卻將上開款項用於自己購買房屋之用,總計告訴 人林正忠於上開期內遭陳素芳詐騙3,392,224元。嗣因被告 陳素芳一直要告訴人林正忠再交付180萬元予其,林正忠因 已無財力應付,陳素芳竟因而翻臉不認人,完全不理林正忠 ,並表示上開雞排店係其姊姊及姊夫開設經營的,告訴人林 正忠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參照最高法院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陳素芳涉犯詐欺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林正忠 於偵查中之指訴、告訴人林正忠匯款與被告陳素芳1,392,22 4元、及被告陳素芳之子陳鴻寬、陳浚宸各100萬元之匯款資 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告訴人確有匯款前揭數額之款 項至前揭3帳戶,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最 初告訴人係欣賞伊工作的能力,因告訴人本身不是學貿易, 故讓其下班後提供一些貿易資訊,告訴人所匯給的錢有部分 是薪水。後來告訴人看伊係單親媽媽照顧兩個小孩,有意追 求,所以給予很多生活費,也幫助伊家人。本來以為告訴人 是離婚狀態,且對伊家人很好,也想接受告訴人,但是後來 發現告訴人並未離婚,且告訴人妻來找伊,才沒有和告訴人 繼續。告訴人是因為怕其妻知道告訴人為了追求伊花費很多 ,才會提告。關於雞排店,係伊姐姐長年經營,告訴人雖提 供POSS機跟叫號燈,但只是告訴人對伊家人之幫助,並不是 拿錢給伊投資雞排店,也未曾以之欺騙告訴人,至於告訴人 給付的兩百萬確實是說要給伊及兒子買房用,伊是用該筆款 付頭期款,後來也有和告訴人說,之後買房屋的錢係伊自己 貸款,並未用告訴人的錢等語。辯護人則以:告訴人是主動 追求被告,並知道被告是單親且有兩個小孩要養,經濟能力 不佳,且從LINE內容可看出告訴人發送「我愛妳、我養妳, 我養妳的小孩,我們一起養,我當妳老公」的字樣;又從下 午3、4點,一直LINE到三更半夜,甚至凌晨,幾乎就講告訴 人自己的事情,內容極少提及公事,且告訴人在匯款之後也 會說是何種款項,贈送何種物品給其家人,並說不用歸還, 即可看出告訴人與被告並非單純的主僱或投資生意關係,告 訴人是自願追求被告的贈與。再者,從通訊內容也可看出告 訴人一直說會買房子給被告,4月28日也說會達到被告買房 的願望,才匯了200萬給告訴人。告訴人還一直催促被告去 看房,所以被告才會用告訴人給付的200萬支付頭期款,之 後因為還要支付298萬的尾款,且若不支付,頭期款200萬會 被沒收,被告才會催促告訴人籌措款項。故關於起訴書之20 0 萬元,與被告投資生意無關。通訊紀錄上,告訴人也沒有
對此筆款項為何未用在投資雞排店的爭執。告訴人對被告的 狀況都瞭解,被告並未對告訴人施用何詐術等語置辯。四、經查:
㈠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 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 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 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述,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 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 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 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述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以下採為認定 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且毋庸 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 交付為構成要件,是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除行為人主觀上 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外,於客觀上,必以行 為人有施用詐術為必要,如未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 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係被詐欺人 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為相當,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 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相對人之交付財物係基於另外 原因,則不得論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罪名(最高法院61年臺 上字第3099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46年臺上字第260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㈢查告訴人林正忠上揭匯款至A、B、C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 自承,及證人即告訴人林正忠於偵查、審理時證述在卷(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50號偵卷第32頁 、原審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卷,共二卷,卷一第74頁反面 至第84頁反面),並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103/ 9/22)2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里郵局(帳號:000 0000)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陳素芳)、未印摺交易詳 情資料(林正忠)1 紙、台北龍江路郵局(帳號:0000000 )交易明細(陳鴻寬)1 紙、交易明細(被告供稱營業額部 分)1 紙【見偵卷第8 頁、第9 至13頁、第16頁、第29頁、
第37至45頁、第50至51頁、第57至125 頁反面、第126 頁】 在卷可稽,是告訴人先後匯款至A 、B 、C 帳戶之事實,應 堪認定。
㈣惟本件告訴人林正忠雖指稱被告佯稱為處理進口業務與接洽 外國廠商,需要報酬,而陸續交付139萬餘元各節,告訴人 於原審中證稱:匯錢進去時,只有說到要做投資進口業務的 事,並沒有講要用到哪些錢,或哪些名目。每個月會有固定 的薪資給被告,大概付了10個月,一個月大約5至6萬元,該 費用是要用在公司上。當初係要被告跑通路,就是做國內業 務,聯絡外國客戶,要進什麼東西進來,被告負責銷售,但 被告並沒有做,會一直付被告薪水是因被告說她一直在接洽 ,且因為有食安問題所以要暫停,但沒有通訊資料可以證明 此部分事實,又找被告投資生意之事只有伊與被告二人知道 ,被告原則上是在添福上班,是有空才會做伊得詠公司之事 ,被告在得詠並沒有辦公桌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75-85 頁)然告訴人本人係一公司負責人,對於如何經營業務當知 之甚詳,而告訴人陸續匯給被告139萬餘元,包括每月付與 被告之薪水約5-6萬元,匯入期間長達10月,竟對被告每日 作何事物從不置喙,也不查閱被告商談業務之具體情況(包 括接觸何商家、有無書信往來、商品名稱為何、報價是否合 理,如何訂定轉售價格、運費計算、銷貨通路如何等事項) ,且稱該投資進口食品業務之事僅有被告與伊2人知悉,又 並無任何資料可以佐證,則其所指述投資食品業務之事,實 與一般投資情形有異,不符常理,已難採信。再參酌被告所 辯告訴人曾為被告支付保險費約8-9萬元、汽車貸款數次、 及被告兒子學費約9萬元、被告矯正牙齒費用等,告訴人均 未否認,且證稱每次匯款都留有書面紀錄等情,對照告訴人 對於前揭投資食品事項之漠不關心,毫無資料佐證,反而對 支付被告之日常生活費用鉅細靡遺留存紀錄各節,則被告以 告訴人所支付之費用係為追求伊所為,並非係為投資進口食 品所用等辯詞,尚非全然無據。
㈤再觀諸2人於Line之間有如下之通話紀錄(Grace為被告,林 哥為告訴人):
1.【2013/12/06(星期五),見原審卷二被證7 第6 至7頁 、第8 頁】
18:39 Grace 你老婆都沒關係阿
18:39 林哥 我單身
18:39 林哥 離婚
18:40 林哥 太好了
18:40 林哥 自由之身
19:22 Grace 我現在只能說是熟女啦
19:31 林哥 我甲意熟女
19:31 林哥 越熟越好
2.【2013/12/15(星期日),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35至36頁】 13:46 林哥 我已經在幫忙你安排印傭
13:49 林哥 一個人夠用吧
17:27 林哥 我派2個
17:27 林哥 一個打掃
17:27 林哥 一個帶小孩
17:28 林哥 給你輕鬆休息一天
17:29 林哥 但是你要請我吃飯
17:56 林哥 你自己排時間給我
17:56 林哥 我會空出時間來
3.【2013/12/17(星期二),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60至61頁 】
10:08 林哥 也夢見你
10:08 林哥 但是是春夢
10:08 林哥 哈哈
10:08 Grace 吼
10:09 林哥 真的、不騙你、我昨天在想、我昨天在 想
10:10 林哥 不騙你
10:10 林哥 我昨天在想
10:11 林哥 我們見一次面
10:11 林哥 急急忙忙
10:12 林哥 就給我印象深刻
10:12 林哥 我連你的正眼都沒有仔細看看
10:13 林哥 就是LlNE來LlNE去
10:14 林哥 看著你的LlNE相片
10:14 林哥 就這樣而已
10:14 林哥 我就一頭哉下去
4.【2013/12/22(星期日),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75至82頁 】
21:14 林哥 誰叫你當小三
21:14 林哥 紅粉知己
21:14 林哥 當情人
21:21 林哥 難道小孩子不准你交男朋友
21:21 林哥 不可能
21:22 林哥 你是自由之身
21:22 林哥 我不怕你怕什麼
22:05 林哥 其實我現在的條件是不行的
22:06 林哥 所以我也沒有什麼資格要求你
5.【2013/12/24(星期二),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88至94頁 】
3:52 林哥 不管你相信不相信
3:54 林哥 但是我敢表白。說出真心話。不是練肖話 也不是虎爛話
6:14 林哥 不管是情人或朋友.我都會尊重你的選擇 6:29 林哥 我想你看得出來我在追求你
6:29 林哥 只是你有防備之心
6:30 林哥 這是一個正經女人的正常反應
6.【2013/12/26(星期四),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99至109頁 】
24:32 Grace 可以預支新水嗎
24:32 林哥 可以
24:32 林哥 沒問題
24:32 Grace 配一部小車
24:33 林哥 簽賣身氣約
24:33 Grace 但不是爛車
24:33 林哥 中古車CRV
24:33 Grace 不要
24:33 林哥 新車
24:34 Grace 我要一部小新車
24:34 林哥 我考慮
24:34 Grace 還要考慮
24:34 Grace 那我就不是那麼重要囉
24:36 林哥 新車沒有問題
24:49 林哥 加碼置裝費買鞋子
24:49 Grace 別人對我一分好我會還十分的 24:49 林哥 不用還我
24:49 Grace 只要我有能力
24:50 Grace 但別叫我用身體跟感情還 24:50 林哥 看你丫
24:51 Grace 我感情跟事業只能選一樣 24:51 林哥 OK
11:45 林哥 沒有關係
11:45 林哥 朋友有困難互相幫忙
11:45 Grace 等跟你談完完再正式跟你預支 11:45 林哥 應該的
11:45 Grace 你已經給我很多了
11:45 林哥 沒事的
11:46 林哥 我知道
11:46 Grace 知道甚麼拉
11:46 林哥 你不用懷疑
11:46 Grace 無功不受祿
11:50 林哥 你是人材
11:50 林哥 我是伯樂
11:50 林哥 你值得我投資培養
11:51 林哥 如果投資錯了
11:51 林哥 我甘願
11:51 林哥 認賠
7.【2013/12/28(星期六),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116至 122頁】
18:09 Grace 錢是讓我小孩安心讀書讓我無後顧之憂 18:09 林哥 知道
18:09 Grace 車可以讓我不怕趕時間
18:09 林哥 所以要給我準備
18:10 林哥 我不是小開
18:10 林哥 Ok
18:10 Grace 我可分期付款
18:10 林哥 OK
18:10 林哥 知道
18:10 Grace 你出頭期款
18:11 Grace 車名掛公司
18:23 Grace 寬說他現在最喜歡阿伯
18:24 林哥 真的
18:28 林哥 告訴他
18:28 林哥 阿伯當他乾爸爸
18:28 林哥 不是爸爸
18:31 Grace 你沒聽他叫你乾爸爸嗎
18:31 林哥 有
18:31 林哥 所以我很爽
18:31 林哥 再加碼
20:46 林哥 你是不是喜歡我
20:47 林哥 是我自作多情
20:47 Grace 讓你誤會了嗎
20:47 林哥 我是俗辣
20:47 Grace 你是有家室的人
20:48 林哥 又怎麼樣
20:48 林哥 你有小孩子
20:49 林哥 算了
20:49 林哥 別談這些
20:49 Grace 所以我更不可能對你什麼想法 20:49 林哥 現在不宜
20:50 Grace 你是要我喜歡我才對我好嗎 20:50 林哥 那你覺得我做人如何
20:50 Grace 不是因為你欣賞我的工作能力嗎 20:50 林哥 對啦
20:50 Grace 對你還不熟
20:51 林哥 這樣還不熟
20:51 林哥 怎麼樣才算熟
20:51 林哥 不能牽手
20:52 林哥 你以為我起笑
20:53 Grace 不是男女朋友
20:53 林哥 也對
20:53 林哥 快了
21:07 林哥 你該不會房子的頭期也要玉支
21:07 林哥 別鬧
21:07 Grace 沒
21:08 林哥 嚇我一跳
21:08 Grace 我只是要預支寬寬的註冊費跟過年要花的 錢
21:09 林哥 沒有問題
21:09 林哥 開價
21:09 Grace 今年過年沒什麼年終獎金 21:09 林哥 開價
21:09 Grace 所以怕不好過
21:09 Grace 車也是因為
21:09 林哥 我說OK
21:17 林哥 你先算算多少錢
21:17 Grace 你跟我隨便說說嗎
21:18 林哥 你先算算多少錢
21:18 林哥 告訴我
21:18 Grace 你如果隨便說說那就算了 21:19 Grace 看你預算能有多少
21:21 林哥 你開價
22:55 林哥 小寬睡覺了嗎
22:56 林哥 我想他
22:56 林哥 也想你
23:11 Grace 給你帳號幹嘛
23:11 林哥 我自有打算
23:11 Grace 給你寬的郵局帳號
23:11 林哥 也OK
8.【2013/12/29(星期日),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122頁、第 130至132頁】
23:11 林哥 我知道你很急須車子
23:11 Grace 你不會想砍掉車子的預算吧? 23:12 Grace 不要亂花
23:12 林哥 你都開口了
23:12 Grace 我不用制裝費
23:12 林哥 生也生出來
23:12 Grace 能省則省
23:12 林哥 問你朋友頭款?
23:13 Grace 別把我捧上天
23:13 林哥 問你朋友頭款?
23:13 Grace 買公司名字
23:13 林哥 不行
23:13 Grace 就可以
23:13 林哥 用你的
23:14 Grace 為什麼不行
23:14 Grace 用我的
23:14 林哥 別問
23:14 Grace 為什麼?
23:14 林哥 沒事
23:14 林哥 就用你的
23:14 Grace 是公司的公務車
23:15 林哥 以後再過戶
23:15 林哥 貸款給你付
23:15 Grace 那我怕我剛開始負擔太重 23:16 林哥 頭款我付
23:16 林哥 貸5年
23:19 林哥 我在投資培訓人材
23:29 林哥 房子要不要順便一起訂
23:37 Grace 你有困難就算了
23:38 林哥 沒事
23:38 Grace 不需要對我實現諾言
23:38 Grace 我不會怪你
23:38 林哥 沒事
23:39 Grace 也不能強迫你囉
9.【2014/04/16(星期三),見原審卷二被證7第505至511
頁】
1:43 林哥 親愛的
1:44 林哥 GRACE
1:44 林哥 我愛你
1:44 林哥 不管你接不不受
1:44 林哥 但是至少我敢勇敢的表達出來
1:45 林哥 你可以有權力拒絕
1:45 林哥 但是我有權力表達
1:46 林哥 自由心證
1:47 林哥 個人的主觀意志也好
1:47 林哥 但是終究是我內心的真心話
1:49 林哥 如果你要硬說是單戀
1:49 林哥 我也0K
11:37 Grace 你真的不要想太多
11:37 Grace 我不是不回應你
11:38 Grace 是因為你到底要甚麼
11:38 Grace 要我們一起努力事業不是嗎 11:38 Grace 但你的言語之間
11:38 Grace 涵蓋得不只是這個
11:38 Grace 先不要想那麼多好嗎
14:09 林哥 你有抱怨就說出來
14:11 林哥 為什麼我不能碰你
14:11 林哥 給我個理由
14:11 林哥 我連朋友都不如嗎
18:50 Grace 你還有老婆
18:50 林哥 一句話就夠
18:56 Grace 我很感謝你對我的知遇之恩 18:56 Grace 還有愛護之心
18:56 Grace 我也希望我能趕快站起來 18:56 Grace 能夠為你付出更多
18:56 林哥 只要你心理有我就夠了
18:56 Grace 但感情成麵
18:57 Grace 我暫時沒半法給你甚麼程諾 18:57 Grace 我無心的介入
18:57 Grace 已經很不應該了
18:58 Grace 你對我無條件的奉獻
18:58 林哥 你是自由之身
18:58 Grace 全部都放在心底
18:58 林哥 只要你心理有我就夠了
18:58 Grace 你也都不嫌棄我很麻煩
18:58 Grace 也扛起我的經濟壓力
18:59 林哥 愛情不就是這樣而已
18:59 Grace 所以我不可能對你有怨言的 18:59 林哥 只期待一個真心對待而已
18:59 Grace 我不是笨蛋也不是傻帽
18:59 Grace 但我不能進一步
18:59 林哥 別無所求
18:59 Grace 碰了就更糟糕
19:00 Grace 你懂嗎
19:00 林哥 懂
19:00 Grace 不能先維持現狀嗎
19:00 林哥 可以
19:00 Grace 你懂我 我了你
19:00 Grace 不要在懷疑
19:00 林哥 我會等待
19:00 Grace 也許有意天你不再等待
19:00 Grace 我也認了
19:01 林哥 既然決定
19:01 Grace 也謝謝您一直想辦法再完成我的願望 19:01 林哥 不會回頭
以上,有被告所提供與告訴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 時間及內容【詳見原審卷二全卷內容】可證,且為告訴人所 不否認,則觀其內容,堪認告訴人有意追求被告,然告訴人 仍有婚約,被告持保留態度,而告訴人知悉被告有小孩,且 對被告平日素有金錢交付,被告也因此提供其子陳鴻寬之帳 戶;又告訴人對於交付金錢與被告,但最後追求可能無結果 一事,也有所認知。則告訴人指稱陸續交付被告之139萬餘 元之款項,均係為請被告處理接洽廠商之款項,難以遽採。 ㈥至於告訴人匯款與被告其2子各100萬元,是否為投資雞排店 乙節,告訴人雖於原審中陳稱:103年9月匯款200萬元是要 進口食品,但被告於11月間才說是投資雞排店,但並不清楚 是怎麼回事,被告並沒有說清楚,之後被告有讓其買一叫號 機,及點餐系統,說生意很好,可以開加盟店。但後來被告 又要讓其出資180萬元,說還要用在雞排店,事後才知道這 180萬是要買房子,而被告後來又說雞排店不是伊投資的, 才知道被騙等語。惟200萬元並非小額,開設雞排店是否需 要如此龐大資金,已有疑義,告訴人於該筆款項要用於何處 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即決定匯與被告,亦與常情有違;而嗣 於11月,告訴人於被告稱要將款項改投資雞排店時,應已察 覺異樣,然猶未與被告商議該筆款項用途,或支用情形,更
屬有違常理。又除告訴人指稱被告曾要求購買雞排店之叫號 機設備約15,000元,此為被告所不否認外,並無何書面文件 或其他資料足以佐證被告曾要求200萬元之投資,亦未曾質 疑已付被告200萬元至雞排店,又何需再支付15,000元。參 諸前揭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內容,告訴人平日即有支付 被告小額開支之情形,是購買叫號機乙節亦難為被告不利之 認定。
㈦又被告辯稱該200萬元係用於買房,並曾與被告討論,被告 未反對乙節,參諸前揭LINE對話內容,於102年12月29日告 訴人曾提出「房子要不要一起訂」、「我很想完成你的心願 」;於103年4月28日有「不然我放一百萬在你戶頭好了你慢 慢扣除,薪水停車費加油費是固定要給的..」「我總該有個 預算不然我開一個戶頭給你..夠誠意了吧」「事實上你對我 來說已經不是一般的員工,你不能否認吧」「房子我在(「 再」之誤)努力達到你的願望,至於其他我也不敢奢求」「 談包養就太市儈,差別只是沒有給你一個房子」(見原審卷 2第551-552頁)等字句,堪認告訴人確曾與被告商談給予被 告百萬元,及購買房屋事宜。又於103年12月11日17時05起 被告傳送「我要買房子、現在要買、我只需要150萬」,告 訴人則以「那要商量、我沒有說不答應」,被告以「貸款我 自己付、那就算了、等你仔細想好就一百年了、我自己想辦 法」告訴人則回「我沒有說不行、要商量、你的事就是我的 事」,被告以「事實上我已經看好房子,等簽約而已,我只 是跟你周轉,等貸款下來就還你了、是間好房子、我的眼光 不會錯,也殺得很好、浚宸跟鴻寬也很開心、在他們學校附 近」,告訴人則回以「我不用看嗎?你確定我不用看主臥室 ,沒有把我也考慮進去、看你了,我也強迫不了、是你的權 力和自由、我哪有什麼資格和你談條件、既然付出我不會想 得到什麼代價、放心你自己決定、不勉強你」,被告則以「 那28日之前可以周轉我180萬嗎?我貸款出來在還」,告訴 人以「我正在籌180萬、錢現在已經空空了,我只有剩下一 比(為「筆」之誤)羅老闆的貨款130 萬」(見原審卷1 第 10 1-102頁),則以此次對話觀之,告訴人對於購買房子簽 約之事,雖係事後知情,但亦無反對之意,僅稱會尋找資金 支付後續,被告亦稱若告訴人無法籌措貸款,被告會自己處 理。又於103 年12月16日1 時34分被告以「所以我上禮拜五 去訂一間房子、給兩百萬訂金、28日沒付尾款、訂金就會被 沒收」,告訴人則以:「我已經跟你認錯了、你真訂下去、 被沒收、神經、準備去找錢」,17時15分則以「先讓我解決 你的事情、正在努力中」,被告以「不要會(「匯」之誤)
到我的郵局帳號」,告訴人以「會(「匯」之誤)到哪裡給 我帳號」(見原審卷1 第107 頁),則告訴人亦未就被告何 以有200 萬可以支付頭期款,未置一詞,且雖不滿被告突然 購屋,卻也未表示反對,反稱要幫其籌措資金;而於103 年 12月17日15時09分告訴人以「請問180 萬我們用什麼支出的 名目、名字買我的嗎?」,被告以「算你借我的吧、這不用 跟大大(指雞排店)混在一起、不是(意指不是買告訴人名 字)、是寬寬跟宸宸、以後是他們的、是家,不是房子」告 訴人以「買宸寬、那應該訂2 戶、一人一戶才公平」(見原 審卷1 第107 頁背面-108頁),堪認告訴人對於被告購置房 屋,並非用其名義所買,而用被告之子名義並無反對之意, 且被告亦稱該筆款項與「大大」即雞排店無關,告訴人仍意 欲籌措資金;又103 年12月26日10時56分告訴人以「我的前 (「錢」之誤)已經快用完了、地下錢莊最快、可以借嗎? 羅先生匯款已經是下星期的事了、我覺得我們有誠意找買方 談、延遲一下付款、我要付貨款又要付你的房子、羅老闆不 會一次付那麼多、你的180 萬」(見前審卷118 頁反面至11 9 頁),堪認告訴人知悉被告要求支付之180 萬元,係為確 保買房頭期款200 萬元不會遭沒收所為,此與被告所辯亦若 合符節。再被告嗣後對於該200 萬購屋之頭期款是否會遭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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