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4號
ULDV,106,繼,4,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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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麗華
關 係 人 胡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莊文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胡忠義為被繼承人莊文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巷00號、於民國105 年12月1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莊文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莊文濟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莊文濟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文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文濟之兄嫂,被繼承人 莊文濟生前曾與聲請人及其友人劉明祥泡茶聊天時,感慨其 弟莊文集驟逝,交待萬一伊死亡時,請聲請人打理其喪事後 ,所遺遺產均歸聲請人所有,而被繼承人莊文濟已於民國10 5 年12月11日死亡,其未婚無子嗣、父母、兄弟姊妹、內外 祖父母均已過世,已無繼承人存在,所遺親屬亦無法依民法 第1131條之規定組成親屬會議,因此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文 濟辦完喪事後,發現無法處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故為確保聲 請人之權利,爰請求指定被繼承人莊文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 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莊文濟及其父母莊慶東、莊李秀鑾,其祖父母 莊騫、莊張欸、李水港李梁李,其兄弟姊妹莊北晨莊盛 、莊文集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調取被繼承人莊文濟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查核無訛,足資證明被繼承人莊文濟 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莊文濟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 定尚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莊文濟之法定繼承人均已亡故,且關 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經本院通知後,亦具狀表示 胡忠義地政士已檢具同意書同意擔任被繼承人莊文濟之遺產 管理人,請求本院指定胡忠義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莊文濟之 遺產管理人等語,有該署106 年1 月24日陳報狀附卷為憑; 而關係人胡忠義現為執業地政士,其亦有意願擔任本件被繼 承人莊文濟之遺產管理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及雲林縣地政 士開業執照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併考量關係人胡忠義為執業 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 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 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 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地政士胡忠義擔任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五、末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 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37 條定有 明文。依此,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並將登載證 據檢送本院。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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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