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劉家蓁
被 告 張柏榮即張左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元自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元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各給 付其新臺幣(下同)94萬元,及分別自①民國103 年12月04 日、②104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20% 計 算之利息,嗣於105 年11月30日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利息起 算日改請求為自支付命令狀送達被告之翌日,末於105 年12 月28日本院審理時再改請求為:①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元自 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②被告應給付原告94萬元自104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乃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參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於101 年12月3 日向原告借款100 萬 元,約定利息按每3 個月2 分(即週年利率25.5% )計算, 原告預扣3 個月利息6 萬元後,實際匯款94萬元予被告(下 稱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復於103 年2 月5 日 向原告借款100 萬元,約定利息按每3 個月2 分(即週年利 率25.5 %)計算,原告預扣3 個月利息6 萬元後,實際匯款 94萬元予被告(下稱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詎 被告僅分別繳納上開2 筆借款之利息至103 年12月31日、10 4 年2 月4 日止,之後即未再依約給付利息及清償本金。兩 造遂於104 年6 月28日簽訂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約 定被告應分別於109 年3 月1 日、109 年5 月5 日償還原告 各100 萬元,及被告應於104 年3 月1 日償還系爭101 年12 月3 日94萬元借款之利息延至105 年3 月1 日償還24萬元, 暨被告應於104 年5 月5 日償還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 借款之利息延至105 年5 月5 日償還24萬元,之後即應按期 給付利息予原告,詎被告屆期仍未依約償還該2 筆借款之利
息,因法定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利率20% ,爰依兩造消費借 貸契約、系爭切結書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就原告所主張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 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之利息均按每3 個月2 分( 即週年利率25.5% )計算,及僅分別繳納利息至103 年12月 31日、104 年2 月4 日止,暨兩造簽定系爭切結書等情不爭 執,惟實際上原告尚另向被告收取每筆借款每3 個月各10萬 元現金,且系爭切結書係原告單方面擬定,被告本有所疑義 ,因原告安撫其要入股車行,請被告不要太計較,被告才簽 訂,但後來因利息太重,被告遂變賣車行之權利車籌款,而 於簽訂系爭切結書1 星期內償還現金190 餘萬元予原告,原 告遂將發票日為103 年5 月5 日支票返還予被告,並言明會 將發票日103 年3 月1 日支票處理掉。被告業已清償該2 筆 借款之本金及利息完畢,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向原告借貸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被告繳納 利息至103 年12月31日止即未依約給付利息。 ㈡被告向原告借貸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被告繳納 利息至104 年2 月4 日止即未依約給付利息。 ㈢支票號碼為CU2387668 、發票日為103 年3 月1 日、票面金 額為100 萬元之支票為被告所簽發(下稱103 年3 月1 日支 票),現為原告所收執。
㈣兩造於104 年6 月28日簽訂系爭切結書。 ㈤原告於簽訂系爭切結書時,不慎將被告所簽發之支票號碼為 CU2387666 、發票日為103 年5 月5 日、票面金額為100 萬 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掉落在被告處,經原告於同年07 月5 日以LINE詢問被告有無掉落在其處所,被告於同日以LI NE回覆予原告找到。
㈥系爭支票現在被告處,並經被告撕成4部分。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
㈠被告是否業已清償系爭切結書所載本金、利息完畢?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自104 年 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是否 有理由?
㈢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自104 年 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是否 有理由?
六、茲論述如下:
㈠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 ,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 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28年上字 第192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貸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 款、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詎被告僅分別繳納上 開2 筆借款之利息至103 年12月31日、104 年2 月4 日止, 之後即未再依約給付利息及清償本金。兩造遂於104 年6 月 28日簽訂系爭切結書等語,業據其提出匯款回條、103 年03 月1 日支票、存摺明細、切結書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辯稱其業已清償系爭10 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 之本金、利息完畢等語,既為原告所否認,揆之上開判例意 旨,被告自應就其業已清償該2 筆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一 事,負舉證責任。
㈢被告辯稱其業已清償該2 筆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等語,固 據其提出撕成4 部分之系爭支票、流當車讓渡合約書為證, 然查:
⒈被告雖辯稱除約定利息外,原告實際上另向被告收取每筆借 款每3 個月各10萬元現金,且系爭切結書係原告單方面擬定 ,被告本有所疑義,因原告安撫其要入股車行,請被告不要 太計較,被告才簽訂等語,然被告就原告多收取上開現金乙 節未舉證以實其說。又被告於簽訂系爭切結書時,為完全行 為能力人,心神狀況亦屬正常,自能自主判斷是否簽訂系爭 切結書,若不願意受系爭切結書內容之拘束,又何必簽名於 其上?且簽訂契約攸關個人之權利義務影響甚大,依交易習 慣而言,豈有簽約者於簽約時不看清契約內容,甚或對契約 內容有所疑義即簽名於其上之理?被告主張其雖簽名於系爭 切結書上,但系爭切結書係原告單方面擬定,被告本有所疑 義,因原告安撫其要入股車行,請被告不要太計較,被告才 簽訂等語,實為臨訟卸責之詞。
⒉被告復置辯稱:伊簽訂系爭切結書之後,發現依約定所需償 還款項總計200 餘萬元,因原告收取利息太重,伊無法承擔 ,故在簽訂切結書之後,約於1 星期內伊即出賣2 至3 輛賓 士、BMW 權利車,籌得款項後還款,大約還190 餘萬元,因 原告以9 折計算,是以200 萬元的9 折還款,還款當時證人 曾婉榆有在場,她有看到伊拿現金給原告,伊有跟她說因利 息太重,伊要一次跟原告結清。結清完後,原告就返還系爭 支票予伊,另外103 年3 月1 日支票因為原告說已經過期,
她會處理掉,所以伊目前手頭有系爭支票,伊拿到後就把它 撕成4 部分等語,並提出撕成4 部分之系爭支票為證,然依 證人曾婉榆到庭具結稱:當時是原告找伊至被告車行,原告 當場書寫系爭切結書,經過渠等三方過目後,當場在車行簽 名。渠等簽完名後,後續事宜伊即未參與,根本不清楚兩造 金錢往來情形等語,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可見被告所辯上開 情節核與證人曾婉榆上開證述相互扞格,殊難採信。 ⒊被告固持有系爭支票,嗣並經其撕成4 部分,而就此情節原 告係主張兩造於簽訂系爭切結書時,原告不慎將系爭支票掉 落在被告處,嗣請被告尋找,詎被告尋獲後即拒不返還等語 ,並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為證,茲被告並不爭執上開兩造不 爭執第㈤項之事實,惟辯稱伊找到系爭支票後即返還予原告 ,之後才清償完畢,原告始將系爭支票返還予伊,伊才撕掉 系爭支票等語,然已與被告上開所述其約於簽訂系爭切結書 後1 星期內清償完畢之情相互扞格,即有可疑。 ⒋復觀之兩造間LINE對話:「7/5 (週日)(原告:)張哥哥 您好 您幫我找一下 那天影印或拿一些資料給您時有否之 前你開給我的支票一張夾在裏面了或是要開庭的那些資料裏 煩找找 謝謝我這找不到另一張…(被告:)好 妳拿給 我的資料裡嗎?資料裡沒有??(原告:)如果那些資料都 沒有 我再找找 若真的沒有是存入的那張票不見了 那張 票也不能存我簽一張切結書給你可以嗎?講將來若跑出來再 還你 若跑出來也是不能存的票 另一張會還你 這樣可以 嗎?(被告:)嗯!好(原告:)謝謝 我簽一張切結書給 您來擔保 (被告:)找到了!掉在沙發下面!!(照片) 這份是嗎!還有妳的簿子……7/7 (週二)(原告:)張哥 哥請問什麼時候票會拿來 還是您忙我過去拿也可以 我有 問過律師本金部份您還是要開本票2 張5 年各100 萬的給我 你方便開給我嗎?(原告:)我在開車晚點回覆妳!謝謝 7/8 (週三)(原告:)張哥哥請問什麼時候方便拿來 還 是我過去拿也可以謝謝(被告:)我老婆的爸媽上來這裡目 前還不方便!等我這裡處理好再告訴妳好 (原告:)好的 了解您忙 再等候您消息 (被告:)感謝您的體諒 7/23 (週四)…(被告:)我想要買二部車輛想要和您商量!可 以借我資金週轉嗎…(原告:)我希望你之前的200 萬先開 二張本票給我可以嗎?照約定的日期 另二部車大概多少錢 因為現在我因為你和婉榆已卡住了 大概多少錢 我要算 一下(被告:)大概85萬元(原告:)了解 算一下若我不 能我幫你問我朋友看看(被告:)嗯!謝謝妳!那麼星期日 下午2 點再討論!…(原告:)那請問你會星期日開二張本
票給我嗎?(被告:)不好意思再麻煩她了!謝謝(原告: )因為那是應該的附的(被告:)其他星期日再討論好嗎? ……8/18(週二)劉小姐妳好!我目前(資金周轉)實在很 困難!可以調我資金200 萬元(支票開三年兌現利息扣除) 讓我們能夠配合愉快!盡快速把欠妳的錢全部還清!過去的 (傷害)及(損失)等等我也會放下來!(請妳挺我東山再 起)好嗎?……(原告:)對了 請問支票什麼時候方便開 給我 另我(希望)可以開本票給我…8/19(週三)(被告 :)這次向妳(借的資金)一起開給妳好嗎?(原告:)我 們先處理舊的事務…真的啦 舊的問題沒處理 我還是會怕 和擔心 畢竟全部都是幫你的忙 我不知道是否你能體諒… …(被告:)大家(互相體諒)就一起處理!我也才可以順 利打拼來賺錢好嗎?…(原告:)我的你今天可以先開出來 給我嗎?舊問題一定要先處理 這是我的原則 如果有問到 還是舊的要先處理給我…(被告:)支票在我老婆那裡! 我要告訴我老婆情況把支票一起開出來給妳!…麻煩妳幫忙 謝謝妳……(被告:)我在開張(107 年8 月20日 200 萬 元)給妳! 和之前的票一起給妳 這樣可以嗎?…(原告 :)不好意思 要先處理舊的事宜 拍謝 拍謝(被告:) 一起處理就好為什麼要分二次處理呢?麻煩妳好嗎?8/20( 週四)明天可以(先幫助我)買二部車輛嗎?我會把全部需 要(開給妳的支票全部拿過去您的公司給妳)拜託您!謝謝 (原告:)不好意思啦~ 你還是要先本票和支票先給我 拍 謝(被告:)好的!我這次向妳調的資金200 萬元的支票一 起拿過去給妳是嗎?……(被告:)明天我把全部的票送過 去給妳再告訴妳帳號請妳幫忙匯款給我~ 謝謝妳(原告:) 我需要你先處理舊事宜 之後再談(被告:)妳不是說要( 挺我)嗎?明天這二部車子如果買起來(大約有30萬元內的 利潤)讓我一次都把票全部拿給妳再來我就可以好好打拚事 業賺錢!可以嗎?好嗎?(原告:)先處理舊事宜(被告: )心裡想說~ 妳這次再幫助我!之前的(傷害)及(損失) 就算了!我好好打拼事業來(賺錢還人家)而妳(偏偏要再 提出來)很好!我們一次全部算清楚!……1/22(週五)… …(原告)我掉在你那裡的那張票還在吧!(被告:)我都 有問過了!如要(貸款)就會(聯徵)所以就是不可以貸款 ? 找時間我們再當面談一談……2/29(週一)(原告:) 張大哥您好 明天3/1 麻煩記得要匯款…3/1 (週二)(原 告:)……您3/1 沒有匯款 我想跟你詳談……請問利息到 期的要匯嗎?(被告:)我現在(什麼都沒有了)要怎麼樣 子處理都可以?……(原告:)因為你們3 個加起來約657
萬……看你這幾天什麼時候方便出來詳談 (被告:)好… …7/6 (週三)…(被告:)再告訴妳……妳憑什麼對我提 告呢?之前欠妳的錢也都有付利息正常給妳!就那一次我自 行發生一些事情!?才會慢一段時間!妳就提告也回去南部 搞垮我的事情……(原告:)你以上那些話 上次在林口見 面的時候都已經說過了3/1 和5/5 講好錢要還的 現在您打 算要怎麼處理呢?……(被告:)見面就是妳自己和同學! 不相關人請回 懂嗎?(原告:)其實到期了 本來就是要 跟人家處理的…(被告:)重點=(妳不要做那些動作傷害 別人)就不會有什麼問題!記住!!!錢在賺就有!傷害永 遠無法補償!這就是重點……借錢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原告:)我們已經一年半沒說錢的問題了……(被告 :)借錢給人=是要讓人可以發揮!?不是造成人困擾及不 方便?更嚴重就是傷害!約定好的支票日期…(妳隨意就存 入讓支票跳票!世上有這樣子嗎?)這票信要顧很久很久? 這點妳怎麼都不講話呢?…(原告:)…畢竟離上次談的時 間已是一年多了…(被告:)事實上我今天會變成這樣子完 全是妳造成的結果!讓我心態調整好(我會到妳公司再拜訪 妳)晚安11/8(週二)(被告:)妳想要我還錢還幾次呢? ??妳二次支票掉落在我這裡!我也都有歸還給妳!妳偏偏 把我還錢的支票說是妳掉落在我這裡!?卻又故意留下賴的 資料…把不利於妳的資料刪除了…(原告:)你希望分幾次 還(被告:)現在已經上法院了…還要還幾次 妳是有錢人 永遠不懂沒有錢的人的苦…」等語,被告固不否認上開係兩 造間LINE對話,僅辯稱原告已將部分對話內容刪除等語,然 被告就此情節迄今仍未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 乏所據,要無可採。
⒌則綜觀上開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被告僅於105 年11月8 日 片面以其業已清償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系爭10 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為由,而以LINE 質問原告究竟要被告清償多少次,除此之外,被告均對原告 歷次以LINE請求其清償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系 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之本金、利息均不否認,苟被 告確有如其所稱業已清償系爭101 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 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之情為真 實,何以被告於原告歷次以LINE請求其清償系爭101 年12月 3 日94萬元借款、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元借款之本金、 利息之際均不加以否認,反卻以如原告願借貸另筆款項之時 ,被告始願一併簽發同系爭切結書所約定清償日期為到期日 之本票2 紙予原告收執,更甚者,被告遲至原告於105 年10
月28日提起本件訴訟後之105 年11月8 日始片面以其業已清 償系爭101年12月3 日94萬元借款、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 萬元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為由,而以LINE質問原告究竟要 被告清償多少次之理?堪認原告主張兩造於簽訂系爭切結書 時,原告不慎將系爭支票掉落在被告處,嗣請被告尋找,詎 被告尋獲後即拒不返還等語,應非子虛,是被告自難持撕成 4 部分之系爭支票為有利於己之證明。
⒍被告再提出流當車讓渡合約書為證,然流當車讓渡合約書至 多僅能證明被告有與他人訂定該等合約書而已,尚不足以證 明被告有將合約書上訂定之讓渡金額交付予原告供作清償。 甚且,依被告所提流當車讓渡合約書訂定日期除其中1 份為 104 年7 月2 日以外,其餘均在簽訂系爭切結書之前之104 年6 月13日,而與被告上開所述:伊簽訂系爭切結書之後, 發現依約定所需償還款項總計200 餘萬元,因原告收取利息 太重,伊無法承擔,故在簽訂切結書之後,約於1 星期內伊 即出賣2 至3 輛賓士、BMW 權利車,籌得款項後還款,大約 還190 餘萬元等語相互扞格,故被告亦難持流當車讓渡合約 書為有利於己之證明。
⒎此外,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猶無法舉證證明其業 已清償該2 筆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之情為真實,揆之上開 判例要旨,要難認被告所辯可採。
㈣被告既無法證明其業已清償該2 筆借款之本金、利息完畢之 情為真實,則原告據兩造消費借貸契約、系爭切結書約定、 民法第205 條之規定僅請求:⒈被告給付原告系爭101 年12 月3 日94萬元借款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20%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給付原告系爭103 年2 月5 日 94萬元借款自104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兩造消費借貸契約、系爭切結書約定、民法第 205 條之規定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101 年12月3 日 94萬元借款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103 年2 月5 日94萬 元借款自104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八、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均經 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