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0號
ULDV,105,訴,430,2017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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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正穎
      賴正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孟宗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
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441 條、第442 條亦有明文;本
件上訴未據上訴人依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影本及表明上訴理由,
茲依前揭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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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