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35號
ULDV,105,司聲,235,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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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 對 人 熊坤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債權讓與聲明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自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 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遞次受讓 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已遷入雲林縣斗六市 戶政事務所,現住所不明,爰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暨證明書 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裁定准予將債權讓與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經查,本件相對人目前籍設於雲林縣○○市○ ○路00號即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 人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 徵相對人確有遷離原戶籍地,而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 ,經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情事,是聲請 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故其聲請為公 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巫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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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