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72號
ULDV,105,司拍,172,20170104,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相 對 人 黃玟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3,8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 8 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 在案。嗣相對人於104 年9 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99,000 元②10,850,000元,詎自105 年8 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尚欠聲請人①676,205 元②10,850,000元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 暨約定書、個人購屋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交 易明細查詢、催告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 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 年12月21日雲院非信決105 年度司拍 字第172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 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六市 │秀才 │ │313 │建│128.42 │全部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42-46 地號 │
│0│ │ │ │ │ │ │ │ │ │
│1│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秀才 │ │318 │建│464.98 │462分之27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42-51 地號 │
│0│ │ │ │ │ │ │ │ │ │
│2│ │ │ │ │ │ │ │ │ │
├─┼───┼────┼───┼───┼────────┼─┼──────┼───────┼─────────────────┤
│0│雲林縣│斗六市 │秀才 │ │331 │建│1142.59 │1137分之20 │重測前:大潭段社口小段327-5 地號 │
│0│ │ │ │ │ │ │ │ │ │
│3│ │ │ │ │ │ │ │ │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
│0│91 │雲林縣斗六市秀│雲林縣斗六市中│4層住宅、樓梯 │一層73.20 │264 │陽台│14.17 │全部 │重測前:大潭│
│0│ │才段313地號 │山路585巷37號 │間、鋼筋混凝土│二層75.60 │ │ │ │ │段社口小段47│
│1│ │ │ │造 │三層75.60 │ │ │ │ │54建號 │
│ │ │ │ │ │四層39.60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