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1號
MLDA,106,簡,1,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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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清海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鄭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 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 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 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 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 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 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 、第104 條之1 、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為同法第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事件之調處( 民國105 年11月30日府地劃字第1050245419號函所示之調處 結果),主張該調處係屬行政處分,乃提起本件訴訟。經查 該調處之標的查估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73,818 元,有調 處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 銷上開標的查估金額之調處結果,核係主張關於公法上財產 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上之情形,因 非屬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由被告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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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