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李人龍
陳妘妘
被 告 何秀琴
林瓊瑤
吳佳穎
李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退夥聲明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3日 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1月30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 然復未繳納抗告費,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