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巫水安
林美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宏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2 、3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共(下同)1,192,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不得使
用大型冷藏櫃、冷凍櫃等會產生噪音之機器部分,其標的屬非財
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
0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1號參照),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80元(計算式:12
,880元+3,000 元=15,8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