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號
MLDV,106,補,90,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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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徐友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丞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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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