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號
MLDV,106,補,24,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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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勛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仁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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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