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子勛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仁馨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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