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公司印鑑章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6號
MLDV,106,補,106,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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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徐茂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公司印鑑章等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
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聲請交付公司印鑑章及門牌號
  碼為苗栗縣○○市○○里00鄰○○0 號10樓之3 房屋之所有
  權狀所得之利益),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
  繳裁判費。若所得利益不明而無法查報,則應依同法第77條
  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為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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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