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號
MLDV,106,補,1,2017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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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莫滄雄
相 對 人 許振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額聲請費。按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985,676 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
  人占用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42.9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6,200元=1,985,676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
  0 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附帶請求
  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
  補繳1,000 元。
二、前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相對人許振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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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