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國恒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賴世加、賴英妹業於起訴前死亡,提出賴世加、賴英妹之全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
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將起訴狀繕本以
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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