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1號
MLDV,106,法,1,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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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李崇道博士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快樂
訴訟代理人 林有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李崇道博士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九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李崇道博士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 ,分別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同年7 月21日,召開第八屆 第一次、第三次董事、監察人聯席臨時會議,修訂捐助章程 第2 、3 、4 、11、12、14條,並增訂第19條,前述會議之 會議紀錄及相關文件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5 年12月21 日農授防字第1051473201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規 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105 年12月21日農授防字第1051473201號函 、財團法人李崇道博士基金會第八屆第一次董事監察人聯席 臨時會議紀錄、財團法人李崇道博士基金會第八屆第三次董 事監察人聯席臨時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 為證,堪信為真正。又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崇道博士 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3 、4 、11、12、14條,並增訂第19 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之內容,尚與該財團設立之精神、目 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經本院函詢 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均據覆 對變更章程無意見,有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106 年1 月18 日苗縣動防檢字第1060000242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 6 年1 月19日農授防字第1060702004號函在卷為憑。是以,聲 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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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